国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起刑的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十万元以上”。与是否使用公司的物质设备关系不大。而与非法获取的利益的数额关系密切,超过10万元这要被定罪,而没有超过10万元,按照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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