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急急急!法律咨询:国企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干私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54 2024-01-21 07:02 admin

国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起刑的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十万元以上”。与是否使用公司的物质设备关系不大。而与非法获取的利益的数额关系密切,超过10万元这要被定罪,而没有超过10万元,按照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站地图 (共14个专题44566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