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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95 2023-12-10 06:47 admin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二、互联网存款规定?

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什么施行?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等。

扩展资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哪些?

新闻信息服务一般是指:信息服务业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并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门行业的综合体, 指服务者以独特的策略和内容帮助信息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经济行为。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什么职位时期对互联网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六、政府各部门网站也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限制,不能编发,转载时政类新闻吗?

政府网站和商业网站是不一样的。

他们转发是可以的,编发不是太过修改和篡改内容。商业网站必须注册,备案,同意《规定》才行。而为了防止要闻被修改,某些网站是不能编发和转发的

七、互联网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八、互联网合规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

  二、保证公平竞争等市场原则,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实施“二选一”经营行为。

  三、依法经营,不实施垄断协议,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四、杜绝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依照法律诚信经营,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规范本单位广告活动,不发布违法广告。

  七、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九、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除正常经营行为必须外,不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和滥用个人信息。

九、互联网金融准入规定?

总则

1.为规范网络借贷行业,明确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本质属性和各类业务活动的规范边界范围,按照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2.释义: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以获得服务费。

3.本标准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自2013年以来发表的关于网络借贷的政策指导意见。

4.本标准制订的目的:依据本标准要求“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简称联盟)成员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5.本标准由联盟提出并组织起草,适用于联盟成员单位。

6.本标准上报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7.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

第一章:运营持续性要求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等咨询服务,且上述服务不以借贷关系的建立而结束。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持续性运营的要求。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当前的业务规模,保证充分的运营条件(包括平台的运营资金、运营团队、运营支持等),保证平台继续运营至所有借贷关系结束。

3.联盟积极筹备并参与建立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破产隔离机制。

第二章: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当向联盟进行报备,备案内容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从业经历等。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中至少应有三名具备从事金融、法律、会计行业五年及以上的从业经验;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中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高管必须具备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管理经验;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无银行信贷严重逾期记录、无被开除公职记录、无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无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等);

5.联盟积极筹备并推进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章:经营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处理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等记录、客户借贷及还款资料等,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五年,其相关电子资料应永久保存。

4.如客户涉及反洗钱调查,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五年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相关资料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经营规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2.公司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出借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借金额、借款金额、期限、费率、回报、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风险防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需要建立规范、标准、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2.为了维护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合作。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名下的银行帐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客户出借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管理的出借人资金。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鼓励出借人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以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发布逾期风险信息。联盟设立统一的对外发布的统计口径:90天以上逾期率,计算公式为:当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账户的未还本金总额/120天以前开户的账户的借款合同总额。逾期风险信息须每季度向联盟报备,并至少每半年通过联盟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出借人公开。

第六章:信息披露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每年必须接受联盟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意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部交易数据进行抽查,并为其访问平台的真实交易数据提供便利。审计结果须按联盟要求进行公示。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基本信息及组织管理结构、基本业务模式)、平台运营情况(运营时间、平台收费标准、运营模式)、基本业务数据(平台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出借人收益情况)、平台上交易的风险指标(90天以上逾期率)等方面的信息上报至联盟。如有变更,须在30天内将变更信息上报联盟。上报信息仅作为联盟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公示使用。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出借人权益保护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确保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真实、客观地提示网络借贷投资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以平台名义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提示出借人小额分散的投资策略,在出借合同中明确、清晰地阐述双方权利义务,不误导出借人作出出借判断。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保证出借人的投资自由,并为出借人的有效投资提供便利。

第八章:征信报告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与至少一家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具备个人、企业征信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开展基于数据报送的合作。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完整、准确地向征信机构报送网络借贷业务数据,从逾期信息逐渐过渡到全量数据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借款人主体基本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等。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主动及时(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增量业务数据。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保证提供给征信机构的信息与本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准确一致。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合法、合规地查询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直接授权,查询用途必须与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业务直接相关。

十、互联网九不准规定?

互联网法规“九不准”: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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