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行业规范?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目前签约企业已超过1500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
公约所称的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公约规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二、互联网行业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哪些工作?
互联网金融行业,有销售经理,风险,审批等
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有什么优势?
优势与劣势如下: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3,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 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五、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属于什么行业?
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
六、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属于什么产业?
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产业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提供资金流通、风险管理和投资服务。互联网产业则涵盖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社交媒体等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传递、交易和社交服务。
这两个行业都依赖于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被视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关键产业。
七、除了互联网金融还有哪些高薪行业?
除了互联网金融,还有许多其他高薪行业,例如医疗行业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和外科医生,在医学领域拥有高薪工作机会。
另外,律师也是高薪职业之一,特别是那些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此外,工程师、科学家和数据分析师也是赚取丰厚薪水的职业。对于有创意和设计才华的人来说,设计师和艺术总监也是高薪职业选项。总的来说,高薪行业还包括商业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咨询顾问等职业。
八、为什么互联网人才转去金融行业?
一是互联网金融从野蛮生长的1.0时代逐渐步入规范经营的2.0时代,这种变迁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平台自身也在审视自身业务架构和调整业务布局,有的在加大布局,有的则在收缩业务。以美团为例,一度搭建保险板块并大力发展美团互助,为此曾挖角众安保险原高级副总裁兼健康险事业部总经理曾卓来坐镇,如今美团互助仅上线一年半便决定关闭,势必会对其中人员产生影响。
二是互联网平台创新的局限显现。前几年,在一些传统金融险企困于旧技术和获客难之际,互联网平台在新技术转化、流量变现方面的巨大优势令不少业界看到互联网平台创新的可能和前景。近年来,随着传统金融企业快速补上技术短板,互联网运营误导问题却日益凸显,长险转化难问题一直未解,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互联网平台并非万能灵药。
三是“金融+技术”成为共识,传统金融企业纷纷在科技和人才方面加大投入,为传统金融人才回归提供了契机。例如,在科技布局顶层设计层面,各公司都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战略转型列入公司战略调整的重点。据相关统计,2019年保险业在单一科技方面的投入近400亿元。
正如一位互联网保险前高管所述,金融人才流动是互联网金融从1.0时代走向2.0时代的必然结果,也是互联网平台和传统金融业态加速产业链布局和新技术应用的反应,当然其中也不乏个体选择和个体原因,有些人才在跨业碰撞后迸发出创新思路。例如,钟诚离开轻松后将着手做健康险院中赔付,以及医疗和疾病管理创业项目。
九、谈谈你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识?
我觉得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热门行业。
十、担保行业如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
担保行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
了解市场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的门槛降低,更多的人和企业可以享受到金融服务。担保行业需要深入了解市场需求,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担保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加强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金融风险,担保行业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创新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担保行业可以借鉴并创新自身的业务模式,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灵活的金融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使得客户对金融服务的质量要求更高。担保行业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包括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售后服务等,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加强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业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担保行业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合作,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服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总之,担保行业需要紧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创新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并加强合作,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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