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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留守儿童

289 2024-10-17 23:32 admin

一、互联网 留守儿童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这种变化并不是对每个人都有益处。特别是对于那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缺乏机会和资源的留守儿童而言,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却并不平等。

互联网的力量对留守儿童的影响

留守儿童是指因为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而长期生活在乡村或城市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的儿童。他们面临着与其他儿童不同的挑战和困境。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和沟通的工具,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从积极方面来看,互联网为留守儿童打开了世界的大门。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丰富的信息资源,了解外面的世界,拓宽视野。例如,他们可以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新知识,通过社交媒体与其他儿童交流和分享自己的经历。互联网让他们获得了接触外界的机会,促进了他们的全面发展。

然而,互联网对留守儿童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首先,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留守儿童更容易沉迷于网络世界,无法控制自己的上网时间。长时间沉浸在虚拟世界中,他们可能忽视了现实生活和面对面的社交,导致孤立感和沟通能力的丧失。

此外,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信息,包括部分不适宜儿童的内容。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家长的监督和引导,很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威胁。这就需要我们家长、教师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网络素养教育,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互联网如何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

虽然互联网对留守儿童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机会和改善。互联网可以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学习资源,促进他们的自主学习和探索。在线教育平台可以为他们提供优质的课程内容,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同时,通过网络,留守儿童还可以参与远程教育项目,接受来自城市教育资源的支持。

除了教育方面,互联网还为留守儿童提供了更广阔的职业发展机会。在传统的就业渠道受限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创业、自由职业等方式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互联网给予了他们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他们能够跨越地域限制,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加强对留守儿童互联网使用的管理

面对互联网给留守儿童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促使其良性发展。首先,家长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留守儿童互联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他们应该教育留守儿童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他们的网络素养,引导他们远离网络诈骗、暴力等危险行为。

同时,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支持。他们可以通过设立互联网教育基地、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保障。此外,互联网企业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出更加安全和适合儿童的产品和服务。

总之,互联网对留守儿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应该利用好互联网的力量,为留守儿童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发展环境。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管理,保护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利益。

二、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区别?

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是,匮乏的物质生活,教育资源。他们的父母大多都外出打工,面对贫穷的家庭,他们要帮忙做家务,照顾弟弟妹妹爷爷奶奶。他们肩上扛着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和成熟,从小就被生活所压迫。即使这样他们的内心还是需要来自父母的爱和陪伴,这样成长下的孩子,大多懂事,内心坚强,可也内向,自卑。

再看城市留守儿童,家庭条件优越,无需为生活而愁,生活上有保姆照顾,教育上享受着优秀的资源,可内心缺乏父母的陪伴。因此一些少年就会做出一些过激的事情,为引起父母的注意,若此时父母没有加以正确的引导,长期下去便会造成孩子性格上的缺失,叛逆暴躁。面对城市留守孩子,他们拥有更好的资源,但同样需要陪伴。

三、怎样关心留守儿童?

温暖的阳光和轻柔的海风十分眷顾湛江这座城市,充满历史记忆的古街小巷让徒步和骑行的人们在这里自在如风,同样自在如风的,还有一群奔向麻章社区的孩子们。

每当放学或者放假,都能看到孩子们成群结队来到社区,看这些孩子的年纪,从幼儿园到初中的都有。

亮堂的教室、明黄色和蓝色的桌椅、排列整齐的书架,屋顶垂下风铃状的挂饰,柜子里陈列着精美的手工装饰品,墙上是一张张充满爱的集体照,门口有一块湛蓝色牌子——壹基金儿童服务站。

这里,就是大大小小的孩子迫不及待赶着过来的“秘密基地”。

从家里来到这里,留守儿童不寂寞

这一天,是孩子们期待了许久的“立体贺卡绘画主题活动”。第一个踏进服务站的孩子应该是这里的“常客”了,只见他熟练地从书架上拿起一本书,找到一个舒服的位置坐下,一边翻书一边静静等待同伴的到来。

接着,“熟客”们接连登场。他们都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一步两级台阶上得楼来,又蹦蹦跳跳地进了教室,一边还喊着“老师老师,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画画啊?”

晨光公益美育的老师们来了,先前的欢声笑语逐渐转换成了彩笔与纸张互相摩擦发出的沙沙声。孩子们围坐在一起,那些大胆、自由和美好的想象,就借助画笔呈现在了纸上。

(晨光公益美育课的简介:晨光公益致力于乡村美育提升,多年来透过提供美育课程、教师能力提升、物资支持等多元方式支持乡村儿童。)

活动室里弥漫着水彩的清新气息,孩子们的脸上则洋溢着纯真和喜悦,这个时候走进来的人,很难想象这群孩子就是刻板印象中“孤单寂寞”的留守儿童。

来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镇壹基金儿童服务站的孩子们,大部分都是因为父母在广州或更远的地方打工,以及各种家庭原因而被迫离开父母,只能与家中长辈或其他亲戚生活在一起,在孤单中度过缺少陪伴的童年时光。

这些孩子,通常被称为“流动或留守儿童”。

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者)。流动儿童指流动人口中0至17周岁的人群。

中国有近半儿童直接受到人口流动的影响,大约每三名城镇儿童中就有一名是(城镇)流动儿童,每十名农村儿童中就有近四名是(农村)留守儿童。

由于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分离,有很多生活在城市里的流动儿童难以获得和城市童年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机会。

成长过程中,很多流动儿童不得不返回户口登记地生活、上学,最终成为留守儿童。除了缺少必要的陪伴和情感支持,流动或留守儿童还会面临亲子分离、受教育机会不足、监护缺失和照护不周等困境。

还好有这间小小的教室,让那些渴望受到关注、得到关爱的心声,都能被听见。

从“儿童友好空间”到“壹基金儿童服务站”,让留守儿童感受到家庭温暖

十一年前,壹基金以国际通行模式“儿童友好空间”(Child-friendly Space)为蓝本,在甘肃岷县洪灾过后开展“灾后儿童服务”,那便是“壹基金儿童服务站”的前身。

十一年后,在壹基金响应甘肃积石山县6.2级地震救灾行动中,联合救灾项目支持超60家社会组织与社会救援力量,在甘肃和青海受灾地区开展救灾行动。一线行动组在受灾的多个村里开展儿童服务。地震过后,大人们忙于救灾的时候,孩子们更需要关心和陪伴。

十多年的时光当中,壹基金儿童服务站实现了从“儿童友好空间”到探索本土化儿童关怀模式,继而向社区常态化、规模化儿童服务站的转型。

现在的“壹基金儿童服务站”以儿童发展和保护为核心,通过支持本地公益组织,在乡村社区、城乡结合社区以及灾后地区建立安全友好的儿童活动空间,依托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区空间+专职+服务”模式,为0-12岁乡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提供结构化课程和参与式活动等高质量陪伴服务,缓解了社区儿童所面临的成长风险和困境,搭建起社区儿童服务平台,保障儿童基本权利,助力儿童身心发展。

从人际培养到语言训练,从音乐鉴赏到逻辑推演,从空间想象到运动表演,壹基金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儿童发展”理念,设置了一系列结构化课程和参与式活动,创造出一个充满爱心的环境,让每一位流动或留守儿童都可以在这里发挥潜力,培养兴趣爱好。

更重要的,是让孩子们在这里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

从他们到我们,都是温暖彼此的小小太阳

之所以能够营造出温暖的家庭氛围,是因为湛江市麻章镇壹基金儿童服务站里有很多位“家长”,符美娣就是其中一位。

美娣老师原来是个美容院老板,通过“情暖湛江志愿者协会”,机缘巧合成了儿童服务站的专职老师。当时已近中年的美娣对电脑一窍不通,不懂任何电脑软件操作,但是为给孩子们提供更加丰富生动的课堂教学,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她拼命学习,三个月后就能熟练地用PPT制作课件了。

为了让难得团聚的家庭多享受到一些美好的亲子时光,美娣老师几乎放弃了所有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甚至春节期间她都主动放弃休假,就为给留在本地过年的家庭开放服务站。

美娣老师不仅关注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还教妈妈们摆摊创收,补贴家用,逐渐形成站点家长链接网络。2019 年时不到百人的家长沟通群,现在已经超过三百人。

小小的一个服务站就是孩子们的一个温暖港湾,他们在这里等来了渴望已久的陪伴和关爱。“以爱生爱”则是这个小小空间的精神内核,美娣老师也在儿童服务站里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志愿者好友,大家都在这里,用爱接住了更多的爱。

每当孩子们完成一件作品,高高举起来向同伴展示,那一刻,孩子间的彼此欣赏和赞美都让美娣老师觉得,他们发自内心的笑容比任何一件作品都更加动人。

一群人共同搭建起一个温暖的空间,一个充满爱的“秘密基地”,只为让留守儿童的童年不孤单,人生从此能够被看见,因而未来的道路也能走得更精彩些。

四、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的说说?

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和留守儿童共成长。

五、留守儿童原因?

一、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

因为中国的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会产生很多由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的劳动力流动,而这些劳动力集中在青壮年群体上,他们又无法负担起发达地区较高的生活和教育成本。

许多孩子只能留在老家,因此产生许多留守儿童。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因积分入学政策,户籍制度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问题。

二、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来自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

一方面,家庭的贫困,使孩子的父母不得不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另一方面,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系松动造成我国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所带来的附属物——“制度性孤儿”,以及社会对“农民工”不公平的待遇,使广大农民没有办法及能力带着孩子一起走进城市。

原因很简单,三座新的大山正压在当下农村父母身上:改善住房条件;支付过高的生活成本;孩子的教育开支。

一方面:他们的父母到城里打工拼命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另一方面,他们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他们的子女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同时为了生活或生存,他们不能够轻易的离开自己的工作,不能轻易的离开城市,就是在这种带不出与回不去的双重矛盾中,留守儿童虽然有父母,但是他们依然不得不接受“骨肉分离”的现实。

三、户籍制度、住房制度、入学制度的限制。

在中国,乡村人口进入城市打工,孩子的户口不能进入城市,因此就不能读书,只能被留守,不能享受与户口相关的利益。

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学校上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学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难承受高额的费用。

而城市中那些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基本上都是民间兴办的,其教学质量无法和城市学校相比 。如果家长带着孩子出去打工,那么孩子就会失去读书的机会,如果不能读书,那么打工的命运永远都不能改变。

六、何为留守儿童?

1、留守儿童的定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容易违纪,叛逆心理苗头出现

在农村学校违纪学生中,“留守学生”占绝大多数,低年级及学前儿童一般表现为逃学、迟到;不完成作业;小偷小摸;不诚实,经常说谎;高年级“留守儿童”开始出现叛逆心理,攻击意识很强,与老师顶撞,不服从管教,更有甚者还盲目冲动、打架斗殴。

2、普遍厌学,自卑心理十分严重

大多数“留守儿童”的行为习惯较差、对学习没有兴趣、不愿参加活动、自卑心理严重、生活无聊而空虚。小学低年级“留守儿童”中,胆小怕事、课堂不敢回答问题的占75℅以上;高年级“留守儿童”中,由于对学习失去信心,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

3、缺乏沟通,性格内向孤僻

由于缺乏父母亲情的滋润,许多留守孩子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代管监护人”的缺位沟通使他们长期看电视,并模仿局中人,自言自语或与小狗小猫说话。长期的自我封闭,导致一些“留守儿童”出现了人际交往敏感,口头交际能力减弱;长期的自我封闭,导致部分留守儿童的性格内向孤僻冷谈。

七、留守儿童证?

1.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申请开证明。跟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肯定会同意的。

2.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核实情况。主要是要认真核实留守儿童的父母到底在哪里务工,核实必须要讲究事实。

3.在核实情况的时候,当然还可以打电话联系小孩的父母或者所在企业的领导人,这样更能够进一步辨别真伪。

4.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证明。在证明内容里面,一定要把小孩户口所在区域写清楚,一定要把小孩父母在哪个地方哪个企业打工写清楚。

5.一定要记得写好落款、日期,并且盖好章子。落款主要是写好某某村委会或者某某居委会。盖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章子的时候,一定要盖正当,不要歪着盖。

6.证明开具好以后,要注意保护好孩子的隐私。因为留守儿童证明是真实有效的,里面有孩子的户口信息、父母的信息,所以接收证明的单位一定要保护好孩子的隐私。

八、留守儿童条例?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有关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201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九、留守儿童近义词?

近义词:留守少年

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这个群体之中比较明显的有两类人,分别是:

1、第一类孩子与大多数孩子无异,甚至在思想上要高于一般孩子,他们乐观坚强,懂事坦荡。知道关心家人,关爱他人。生活虽苦,但他们苦中作乐,坚强与勇敢让他们永远保持着微笑,这些孩子也是留守儿童,但常常被我们忽视。

2、第二类就是心理自我疏导不够的孩子,正像我们了解的那样,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但本质上他们也是向往童年肆意,天真烂漫的,只不过没有遇到真正懂他们的人罢了。

十、留守儿童歌曲?

以下是一些关于留守儿童的歌曲:

1. 《留守儿童的心愿》:这首歌曲表达了留守儿童对家庭的思念和希望能够与父母团聚的心愿。

2. 《留守儿童的微笑》:这首歌曲强调了留守儿童的坚强和乐观,鼓励他们保持微笑面对困境。

3. 《爸爸妈妈我想你》:这首歌曲表达了留守儿童对父母的思念和渴望,希望能够与他们团聚。

4. 《留守儿童的梦想》:这首歌曲鼓励留守儿童坚持追求自己的梦想,相信未来会更好。

这些歌曲通过音乐的力量传达了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支持,希望能够给他们带来勇气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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