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金融审判实施方案?
一是诉源治理持续发力,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立足源头化解,制定诉源治理工作思路。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和稳定。定期对银行的法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金融机构的诉讼维权技能。建立“法院+金融”座谈会常态机制,畅通“法银”联系交流渠道。
二是延伸司法职能,创新金融审判共治机制。前移诉讼服务,为快速审理金融纠纷提供有利条件。规范金融合同,就金融借款、小额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合同条款提出针对性修改建议;强化和推广金融案件送达地址、管辖等事项约定制度;明确规范金融案件格式、证据、起诉等要素;在起诉时标注被告能否联系找到以及可调解让步的金额和底线。
三是细化实施步骤,实现分调裁审衔接流程化。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形成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条龙运行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梯次滤化。通过“分、调、裁、审”四步流程,实现金融案件审判流程化。
二、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区别?
种方式。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 资金筹集方式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依托线上的筹集方式,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银行搭建线上消费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的创新企业等1。
2. 产品定位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注重产品定位,结合消费者偏好和市场需求,推出简单、安全、放心的产品1。
3. 风险控制措施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具有较大的风险控制压力,在风险控制方面需要更加注重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等方面1。
因此,在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特点和风险控制需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三、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重要思想有哪些?
可以在白鹿数据搜索关键词查到,还有一些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近况也能查询到,是我最近常用的App。
四、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方案?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二十三条 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互联网金融考研?
1、考研,互联网金融不是专业,最多只是一个研究方向。
2、互联网金融属于应用经济学,通常是金融学专业或金融硕士的研究方向。3、查看招生单位公布的专业目录就可了解。六、互联网金融目的?
第一,提升了人民群众的金融获得感和满意度。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由于门槛过高,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由于缺乏央行个人徵信报告,大学生、农民工、蓝领工人等长尾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主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基本金融服务的门槛大大降低,馀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财富积累需求,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及用户体验。
第二,弥补了金融设施短板。金融系统和徵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两者分别构成了金融服务的“硬支撑”和“软支撑”。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两大基础设施均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IT部门长期得不到重视,诸多系统开发及维护,都通过外包方式展开。长此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人才匮乏,新兴技术的应用能力欠缺,导致金融创新步伐缓慢。另一方面,中国的徵信体系较为落后,央行个人徵信系统覆盖面窄,很多人成为“信用白户”。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生物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系统搭建及优化,补齐了长期存在的“硬件”短板。
第三,激发了金融市场活力。十八大以前,中国的金融从业主体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虽然也有不少民间金融机构,但都未能引起“现象级”关注。直到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国内金融市场的活力被彻底激发,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得到了长足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颠覆论”甚嚣尘上。
第四,促进了金融监管完善。
七、互联网金融近义词?
互联网金融的近义词是互联网平台借贷
八、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区别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单纯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金融互联网也不是简单的“金融+互联网组合”,而是“基于金融思维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所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他们二者之间有联系,更有质的区别。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金融资源配置的充分有效性和普惠金融成为可能。如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因此,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等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而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能够顺利得以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更加平等自由地获得金融服务。不难看出,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
所以在现代科学技术下,大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成为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它引发的在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市场化与普惠金融,才是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金融互联网是指传统金融行业的网络化技术应用,从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的内容,但它们两者之间是有着质的差异,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发展理念: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是使用互联网思维,而金融互联网采用的是传统金融的思维方式。
2、管理方式: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科技下的管理方式,组织架构相对灵活,而金融互联网是在传统管理方式下的应用网络化技术,组织架构相对稳定。
3、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主要面对的是年轻有活力的客户,而金融互联网则主要面对稳健保守的客户。所以在客户体验上,互联网金融便捷、快速,互动性好,提供的是多项服务;而金融互联网相对烦琐、缓慢,提供的是单项服务。
4、价格策略:互联网金融的金额起点小,价格较低,大多提供免费服务:而金融互联网的金额大,费用相对较高。
5、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相对公开、对称、透明。金融互联网信息则相对是处于半公开、半透明状况。
6、服务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简单直接,去中介化明显,效率高,而金融互联网大多存在中间环节,服务效率比较低。
九、互联网金融有什么课?互联网金融有什么课程?
互联网金融的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领域: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介绍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基本概念和业务。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这部分课程将深入讲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结合,如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提升金融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风险管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管理尤为重要。这部分课程将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和策略。金融法律法规与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这部分课程将详细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创新与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案例,理解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挑战,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除了以上基础课程,学生还需要关注行业动态,积极参加各类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以便了解最新的行业发展和技术应用。
十、普惠金融考核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周期
2.普惠的对象是哪些
3.参与普惠的条件
4.普惠的目标,包含放款额度以及目标对象的数量和范围
5.注意事项
6.风险防范措施
7.投入产出比的测算
8.紧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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