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线业务配置规范?
不同厂家MSTP设备间开放以太网 专线业务配置规范 1. SDH配置规范 1.1 时隙对应关系 省际间开放以太网专线业务时,TU12的时隙顺序应以表1中时隙结构1为准,如采用时隙结构2(华为厂家设备),需调整为时隙结构1的排列方式。
1.2 开销字节设置 1.2.1 C2、V5信号标记字节 高阶信号(如VC4映射)模式下,C2字节为0x1B。 低阶信号(如VC12映射虚级联)模式下,V5字节的应发和应收都应为0x0D。 1.2.2 J0字节 部分厂家设备要求J0字节的期望值与应收值一致,否则会产生告警,并向对端回告RDI告警。在调测过程中如遇到此类问题,需将期望值与对端发送值改为一致。 1.2.3 J1、J2字节 部分厂家设备要求J1、J2字节的期望值和应收值一致。 注:一些厂家采用J1、J2值进行环回测试,如果对端返回的J1、J2值和本端设备的发送值相同,会导致设备环回检测而将端口阻塞,造成业务中断。 1.3 GFP字节设置 如无特殊要求GFP字节不需处理,互通时使用默认值即可。GFP规范字节如下:
项目 设备规格参数说明 备注 1. 封装方式 GFP封装 1.1 CORE Header PLI[15:08] xor B6 PLI[07:00] xor AB cHec[15:08] xor 31 cHec[07:00] xor E0 PLI为Payload Area按照字节方式结算必须加扰码 。
2. 以太网配置规范 2.1 FCS选项 FCS选项应为“0”,即“检验字节长度”应设为“没有” 2.2 LCAS选项 启用LCAS功能 3. 路由器设置 MSTP设备与用户端路由器相连时,需要注意端口协商模式,对应关系表如下:
自适应 固定为半双工 固定为全双工 自适应 安全,在连接中很少失败 可以工作,设备默认为半双工 双工不匹配 固定为半双工 可以工作,设备默认为半双工 工作,安全,设备默认为半双工 双工不匹配 固定为全双工 双工不匹配 双工不匹配 工作 表3. 端口协商模式对应表 建议采用手动设置速率及双工模式的方法。当用户租用10Mbps、100Mbps带宽线路时,把所有的传输端口都设置为10Mbps全双工或者100Mbps全双工。当配置完成后,若与对端端口无法配合工作,则把此端口配置成自适应,如果仍旧无法满足要求,则需进一步手动修改配置,直到速率和双工模式匹配。
二、互联网行业规范?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目前签约企业已超过1500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
公约所称的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服务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公约规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三、业务规范定义解析?
业务规范是针对业务活动过程中那些大量存在、反复出现,又能摸索出科学处理方法的事物所制定的作业处理规定。
业务规范目的是为规范员工职业行为,不断提高团队整体素质,确保人才中心和人才市场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培育服务竞争力。
四、互联网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就是一种免费模式、一种用户至上的模式、一种体验为王的模式,通过一款产品用免费获取海量用户之后,它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然后再通过广告或者增值服务的方式盈利。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三种:电商模式、广告模式、增值服务模式
五、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
一、医院严格按《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的执业资质、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提供护理技术服务,以实现服务质量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的,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二、护理上门必须准备性能良好的医用耗材,着装规范、佩戴胸牌、语言文明、细致耐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切实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护理人员认真评估上门护理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提供与服务对象健康需求相关的护理技术服务;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史。
四、护理人员开展社区居家护理服务时评估服务环境安全性、与科室保持通讯联系,尽量双人入户、评估服务对象健康风险、规范护理操作等安全管理措施,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科室护士长、护理部和政府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必要时向居委会、派出所等报警求助。
五、护理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前需向服务对象及家属解释操作目的、作用、不良反应以及存在的安全风险,指导服务对象在理解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护理人员应承担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和隐私的保密职责。未经服务对象及家属同意,不能泄露相关信息。评估时注意沟通技巧,有良好的医德和心理素质,为服务对象保守秘密,取得信任。
七、护理人员应根据居家环境创造相对洁净的操作区域,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无菌操作原则和技术规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熟练掌握处置方法;做好相关记录,操作后留下护理技术服务的现场记录(照片或录像)。
八、护理人员操作过程中应认真观察服务对象健康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动员服务对象去医院就诊;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九、护理人员根据服务对象及家属需求开展健康宣教,注重科学性、实用性、专业性、重视三级预防。邀请服务对象或家属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予以评价。
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盒管理上门护理服务相关设备、耗材、消毒用品和医疗废物。
十一、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居家护理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带回到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处理,不得流入社区和家庭。
六、互联网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七、什么叫互联网业务?
1、互联网业务是指能向移动中的用户提供以无线信道接人因特网,得到部分或全部因特网服务的电信业务。
2、常见的有通过无线局域网接人和通过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接人两种方式。
3、用户可利用手机、笔记本电脑、PDA、掌上型电脑等可移动设备作终端。
八、互联网规范十条?
一人人都会评价你。
二你的安全是你的问题。
三盗版一直都有。
四你是在一个公共论坛里发表言论。
五问题不仅是你上传了什么,更在于你上次传到了哪里。
六管你赞不赞同,多数胜算。
七你得厚脸皮。
八老大哥在看着你。
九保持文明。
十每个人应该匿名。
九、法律援助业务规范
法律援助业务规范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旨在为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服务。在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和完善,不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目标
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解决那些由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而无法获得司法救助的人们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律援助,有经济困难的人们可以免费得到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的目标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公正的法律处理和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法律援助服务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不论其经济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情况,保证其平等权利的得到保障。
- 独立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确保法律援助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专业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置一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的队伍,确保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保密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 责任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责任,从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的具体业务规范
法律援助的具体业务规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申请条件、资格审查、案件受理、代理指定、费用支付等。以下是一些关键的业务规范:
申请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一定的条件来确定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般情况下,经济困难、缺乏诉讼能力或专业知识等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条件。
资格审查
申请人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一定的材料,例如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以便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滥用法律援助资源。
案件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案件进行受理。在受理阶段,机构会评估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便合理地安排律师资源和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服务。
代理指定
一旦案件被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会为申请人指定一名律师进行代理。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性质,选择适合的律师进行指定。被指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费用支付
根据法律援助的原则,申请人在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时无需支付律师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服务的时间来支付律师的费用。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后,可能需要根据个人经济能力来偿还相应的费用。
法律援助的发展和前景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增加,法律援助的工作将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同时,法律援助的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资源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十、互联网行业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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