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ietac仲裁规则?
No. 19-781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在Intel案中的裁定并未削减NBC案的效力,NBC案在第二巡回法院仍然具有约束力,第1782(a)条规定的联邦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协助不适用于民间仲裁。
另外,就CIETAC仲裁是否属于民间仲裁的问题,法院从国家从属关系的程度,实体拥有的职能独立性,以及当事人合同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控制程度展开分析,认为CIETAC仲裁庭的运作方式几乎与美国民间仲裁庭相同,故CIETAC仲裁最好的归类是民间商事仲裁,不适用《美国法典》第1782条所提供的协助。
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裁定。
二、仲裁阅卷规则?
仲裁员应认真阅卷,在阅卷时应及时发现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并签署仲裁员公正声明书;
仲裁员应按照确定的组庭时间到本会组庭阅卷,普通程序仲裁案件三名仲裁员应同时阅卷、讨论案情、制定审理方案;
仲裁员在阅卷时,应对案件焦点进行讨论,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并制作组庭阅卷笔录;
三、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法是具体环节的前后之分,而仲裁规则则是仲裁的依据和条例
四、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网上劳动仲裁规则?
不能在网上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闲鱼仲裁规则?
咸鱼随机邀请十一个用户组成咸鱼小法庭仲裁评判。
七、仲裁规则十九条?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十九条【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代表作为工会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企业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但在有些地方则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商会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组织,如深圳的外商投资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对当事人的说服、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的好处是可以在争议处理时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获得多方面的协调与支持,这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尤为重要。当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从国外看,除了三方性仲裁机构外,许多国家(如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等)以个人仲裁员形式为主。这种形式程序简单、办案及时。另外,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有完全由中立人士(即公益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功经验。
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就是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由仲裁员独立仲裁。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曾任审判员的人员、专家学者,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律师等为兼职或者专职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又被聘为仲裁员的,为专职仲裁员。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工作,且被聘为仲裁员的,为兼职仲裁员,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
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必须符合本法第二十条的条件要求。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兼职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这些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仲裁委员会成员是依法行使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职权的人员,而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指令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的审理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请仲裁员后,还应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据本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所聘任的仲裁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2)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3)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法定职责是必须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包括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请求仲裁的争议,也包括虽经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当事人反悔而请求仲裁的争议。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任意的,而要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看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争议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争议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期间等。本法还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具体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一个集体领导组织机构,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也应适当发挥民主集中制,集中集体智慧。因此,本法在强化仲裁庭职责的同时,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讨论仲裁庭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总结仲裁审理的经验,解决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作用,从而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群体性纠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面集体讨论,更容易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从而促进劳资双方增进了解,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所谓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较大。所谓疑难案件,是指案件的处理依据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这一类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比较适宜。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三方性组织,是法律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的一种组织方式,是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并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临时性组织。而仲裁员又是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办事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员、办事机构存在着一种授权者与执行者的委托、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但这并不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过问和领导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那样会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制度丧失存在的意义。本法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集思广益。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代替仲裁庭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办案的具体领导,主要是对大案要案的集体讨论,就一般案件而言,仲裁庭有独立的决定权,仲裁委员会,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个别成员,不能随意干预仲裁庭和仲裁员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我国对民商事仲裁活动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上予以制约外,主要实行仲裁系统内部监督制度。仲裁的内部监督,即仲裁委员会主任如发现本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确有错误的,需要复议的,应提请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正副主任有权决定是否复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重新审理的争议案件,应制作终止原裁决执行的仲裁决定,并由主任署名、委员盖章。原裁决宣布无效后,应自宣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重新依法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应当建立起仲裁系统内部这种监督制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以兼职为主组成,不是常年集中固定办公的,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案件、准备仲裁的工作。
目前我国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因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除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外,也担当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咨询、调研,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实践中,这一设置,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纠纷的宏观把握,进而根据劳动关系的运行态势进行决策。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的准司法职能的混淆,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形成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家办案的局面,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变成了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
近几年,广东、浙等省开始试点设立劳动仲裁院以改变办事机构双重身份的改革。此种情况下,劳动仲裁院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不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
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办事机构是否必须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就是考虑到各地劳动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且已经正在改革尝试的地方,本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办事机构的规定,不会给它们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3)管理仲裁员会的文书;
(4)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6)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哪里案件?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在我国,不管是哪一类的职能部门,在处理受理相关案件的时候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照章办事,当然,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时也是一样的处事方式。
九、工伤劳动仲裁文书范本,详细解读劳动仲裁规则
什么是工伤劳动仲裁?
工伤劳动仲裁是指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对涉及工伤纠纷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纠纷是指由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岗位引起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产生的争议。
工伤7级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7级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相关标准将其伤残程度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评定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7级是相对而言比较严重的伤残等级,属于较重度伤残。
工伤劳动仲裁文书的基本结构
一份工伤劳动仲裁文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仲裁机构和案件双方的基本信息。
- 仲裁事实:详细描述工伤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直接原因等相关情况。
- 仲裁理由: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阐述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依据和原因。
- 裁决结果:明确工伤等级评定结果、支付赔偿的金额及方式,并告知双方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
- 文书签发:由仲裁员签署、盖章,并注明日期和文号。
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流程
劳动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 受理和调解:仲裁机构受理申请,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仲裁员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作出裁决。
- 裁决执行:裁决生效后,双方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 司法救济:双方如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准备工伤劳动仲裁案件?
准备工伤劳动仲裁案件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工资证明等。
- 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评估案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 合理安排时间:根据仲裁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 积极配合调查:配合调解和仲裁��构的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结语
工伤劳动仲裁是解决工伤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仲裁和裁决,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准备工伤劳动仲裁案件时,合理准备和充分配合调解机构的调查,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看完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对您了解工伤劳动仲裁有所帮助。
十、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的区别?
你好,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都是用于指导仲裁程序的法律文件,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仲裁程序法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正式程序颁布和公布。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就是一部仲裁程序法。
仲裁规则则是由仲裁机构或行业组织等制定的规则,用于指导具体的仲裁程序。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如提交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听证程序、仲裁裁决等,以及仲裁费用的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是一份常用的仲裁规则。
总的来说,仲裁程序法是指导仲裁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而仲裁规则则是具体实施仲裁程序的规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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