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注重什么层面安全?
注重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信息,家庭住址等
二、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是当今数字时代中至关重要的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然而网络空间中也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威胁和风险,可能危害到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威胁及其影响
在当今社会,网络安全问题涉及恶意软件、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多个方面。一旦个人信息遭受到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盗取,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信用泄漏甚至身份盗用等严重后果。因此,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
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首先需要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等。同时,使用强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开启两步验证功能等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手段。
公司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的责任
除了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外,企业和组织也肩负着重要责任。各大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加强数据加密、限制访问权限、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等措施都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手段。
未来网络安全的趋势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安全形势也在不断演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将会对网络安全产生深远影响。未来,网络空间中的攻防战将更加复杂,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任务也将更加紧迫。
结语
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是息息相关的,不仅需要个人自我防范意识,也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作与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
三、网络安全保护范围?
(一)网络主权和战略规划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为此,草案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同时,按照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设专章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网络安全规划、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规定。
(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
维护网络安全,首先要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包括: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
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规范。
三是,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
(三)网络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必须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据此,草案将现行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设专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制定、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支持等作了规定。
(四)网络数据安全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至为重要。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
二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三是,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网络信息安全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作了原则规定。草案坚持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确立决定规定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
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规定,发送电子信息、提供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四是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五是,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
(六)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为了加强国家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制度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况通报工作。
二是,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三是,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对网络管制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四、个人信息安全注重什么层面的安全?
分别对应这个四个层面:设备、系统、数据、的安全
里面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防治、保护、处置包括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物联网、工控网、在线社交网络、计算系统、通信系统、控制系统在内的各种通信系统及其承载的数据不受损害。
第二、防止对这些信息通信技术系统的滥用所引发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国防安全。一个是保护系统本身,另外是防止利用信息系统带来了别的安全问题。所以针对这些风险,要采取法律、管理、技术、自律等综合手段来应对,而不是像过去说信息安全主要是技术手段。
五、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在互联网上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关挑战。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用户在网上购物、社交、使用金融服务等过程中需要提供各种个人信息,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可能导致用户面临财产损失、个人安全受到威胁甚至是身份盗窃等问题。
相关立法与规定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数据保护法案》等都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技术手段的作用
除了法律的保护,技术手段也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都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同时,用户自身也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不轻信不明来源的信息,定期更改密码等措施也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
企业责任与社会参与
企业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护用户的隐私不被侵犯。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监督企业行为,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的未来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数据交叉分析、精准推送等技术可能会引发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问题。如何在技术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个人信息,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需要思考的重要议题。
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紧迫的问题。只有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希望未来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能够有更多的创新与突破,让每个人的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
六、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一、合法正当诚信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二、处理必要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三、目的特定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四、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
除了包括该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五、个体参与原则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保证质量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七、公开透明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法定事项;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必要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八、安全保障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七、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八、网络安全保护的对象?
第一级包含对象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及个体企业,中小学,以及乡镇所属网络系统、县级单位中重要性不高的网络系统。
第二级包含对象
一般适用于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网络系统,以及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网络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包含对象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网络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大型云平台、工控系统、物联网、移动网络、大数据等。
第四级包含对象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网络系统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超大型的云平台、工控系统、物联网、移动网络、大数据等。
第五级包含对象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九、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的好处?
保护隐私的重要性: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个人资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十、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家庭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信息的,除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外,还可能涉及刑事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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