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2]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3]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二)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3]
第四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六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3]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规定,运输航空公司不发生飞行事故,中国民航局将根据航空公司连续飞行时间授予飞行安全记录奖,每100万飞行小时获得一星,首都航空荣获中国民用航空局授予的“飞行安全二星奖”。
三、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85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9501民用航空规章
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 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 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第三十条 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灵柩托运的条件:
(一)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二)尸体无传染性;
(三)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
(五)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
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动物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 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 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十二条 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定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四、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属于法律吗?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属于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机场内禁止哪些行为?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六、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作怎么样?
如果你是安全工程出身或是航空相关专业,这是个不错的职位,好好备考,祝成功!
七、航空安全建议?
1.登机前,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一切行李物品,必须接受机场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否则不准登机。这是为了防止枪支、弹药、凶器、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航安全的危险品被带入机场和机舱,以便维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2.行李。国内航线全票或半票旅客,每人的免费行李额,按第一种票价购票的,一等舱位20千克,普通舱位15千克;按第二种票价购票的,一等舱位30千克,普通舱位20千克。超过免费限额的行李,应按规定行李运价付费,并在航班有空余吨位时才能与旅客同机运出。
3.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以5千克为限,超过上述重量或体积的物品,应按规定分别作为行李或货物托运。国际航线旅客每人可免费携带下列手提物品:手提包、大衣、雨伞、手杖、少量读物、婴儿食品、婴儿摇篮以及供病人用的可折叠的轮坐椅。
4.乘坐国内班机,在机舱内一律不允许吸烟;乘坐国际班机,旅客只能在指定的吸烟区内吸烟,烟头必须掐灭后放进烟灰盒内。禁止在机内的厕所里吸烟。
5.机舱内有灭火设备、氧气设备及紧急出口设施,飞经海上的飞机还有救生衣。这些设施只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由机组人员组织旅客使用。
6.飞机最容易发生危险的时候是起飞和降落的时候,这时要系好安全带,仔细听乘务员讲解怎样应付紧急事故。
7.应当了解有些人不适宜乘坐飞机旅行。有心血管病史的人。刚做过眼睛手术或头脸部手术的人最好也避免搭乘飞机。此外,妇女在怀孕的最初三个月,因胎儿还不稳定,加上生理上难免有些不舒适,也不适合乘坐飞机;怀孕的最后一个月,也最好别乘飞机,以免因低氧引发早产。
8.学会运用飞机上的氧气设备。现代大型客机一般都在一万米以上的高空飞行。为了保证空勤人员和旅客的正常生活,座舱与外界密封隔绝,并设置了专门的设备,对座舱进行调温和增压。
除此之外,还设有固定式和携带式氧气设备。正常飞行时,旅客不必使用氧气。
9.登机后的注意事项。登上飞机后,应仔细阅读面前袋子内的乘机安全手册。认真听取乘务员关于处理紧急情况措施的介绍。这对于第一次或较少乘坐飞机的人来说尤其重要。要熟悉一下自己周围的环境,特别是看清离自己座位最近的紧急出口的位置。按照机上要求系好安全带是必须重视的事。1993年4月6日,国内一架客机在航行中遇到强大的垂直气流,飞机在高空短暂失控,引起剧烈颠簸,机上未扣好安全带的乘客被抛向舱顶,造成两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而修订。
九、菲律宾航空安全吗?
安全
实际上菲律宾航空是非常安全的,所以大家不用担心菲律宾航空的安全性,大家可以非常安全的乘坐,因为空难和袭击都是极小概率的一个事件,在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有可能会发生。所以大家不用担心这样的一个事情,有很多人都会经常的做菲律宾的航空,而且服务态度是非常好的,他们在为大家服务的时候,脸上始终都带着笑容,所以大家就会有一种非常亲切的感觉。 在乘坐菲律宾航空的时候,都会有人专门告诉大家关于乘坐飞机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主要是大家能够按照孔姐们要求大家做的基本上就不会出现危险了,如果是在飞机上面感觉比较寒冷的话,可以向空姐要一个毛毯。而且这些毛毯是不需要自己再额外交纳费用的,所以这些飞行人员都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绝对不会出现一些危险事情的。
十、长龙航空安全吗?
肯定是安全的,长龙航空公司创立于2011年4月19日 ,是以杭州机场为主运营基地的浙江省唯一本土客、货运航空公司。 公司总部位于杭州,在西安、 成都分设西北、 西南分公司, 拥有国内国际、客运货运全牌照运营资质。 提供超过300条国内外城市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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