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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

85 2024-04-19 21:46 admin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哪一年颁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我国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背景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核心基础设施。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也为黑客和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为了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网络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了网络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2. 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规定了网络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3.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4. 国际联网安全监管: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活动的监管措施。
  5. 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意义和影响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责任制度,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网络安全保护的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效地提升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三,该办法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分工,提高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该办法强化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活动的监管,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

最后,该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维护了网络安全的法律权威。

四、展望未来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水平。

同时,个人用户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空间。

综上所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水平,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实行原则?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销。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得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线电视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可能被境外情报机构植入“木马”窃密程序,带来泄密的隐患。

因此,涉密计算机与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即与这些公共信息网络之间没有任何信息传输通道。

七、信息网络安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信息安全管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组织进行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安全检测检查,掌握详细的安全资料,研究制定安全对策和措施;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安全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

八、信息网络安全包括什么?

信息网络安全包括数据安全和内容安全。

九、信息网络安全七不准?

一是不准无账号与口令登录电脑终端;

二是不准更改电脑终端IP地址;

三是不准将用于审计业务工作的电脑终端连接互联网;

四是不准保留应当由数据分析室保留的数据资料;

五是不准使用互联网环境下的QQ、电子邮件、微信等传输上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涉及审计业务工作数据、文档等资料;

六是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

七是不准隐瞒不报信息网络安全事件(事故)。

十、如何办理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一、备案对象: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以及使用固定IP地址的个人用户二、法律依据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将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

三、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接入服务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五、备案程序1、备案单位上网下载填写《备案表》。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信息服务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该网站上,下载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

《备案表》一式两份,署名盖章与其它需提供的材料一起提交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3、材料审查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根据提供的备案材料和在省公安厅网站备案数据库填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对备案单位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4、网上签署审查意见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根据审查情况,在网上签署审查意见,同意备案的由各州、市统一编号。

5、下发《备案通知书》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根据州、市公安机关在备案数据库中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备案,同意备案申请的将颁发《计算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通知书》。

由各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领回发给备案单位。

6、备案时限各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数据审查工作。

十五个工作日内没完成网上审查工作的视为已备案。

7、固定IP个人用户的备案工作由提供接入服务运营商备案手续。

注:接入服务单位(ISP)指:电信、联通、铁通、吉通、网通、移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运营商。

信息服务单位(ICP)指:各类政府、企业、公司、商业、个人网站、网页。

联网单位指:通过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进行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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