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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171 2024-04-23 02:00 admin

一、安全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发挥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应急风险评估是指在受时间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开展的紧急风险评估。风险研判是指在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满足完成全部风险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就现有数据资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的综合描述。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以及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主要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支持。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体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信息数据,构建和管理信息数据库,对相关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应当列入风险评估计划。风险评估计划草案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起草,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定后下达执行,同时将国家风险评估计划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风险评估计划实施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可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结合本部门监管领域需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时,需要填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一)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风险的可能来源和性质(包括危害因素名称、可能的污染环节、涉及食品种类、食用人群、风险涉及的地域范围等);

(三)相关检验数据、管理措施和结论等信息;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补充或核实信息、资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依法提出的风险评估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技术机构以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托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根据风险评估任务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其工作方案应当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照规定的技术文件开展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技术指导、监督以及对结果的审核。

第十三条  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草案及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保存与风险评估实施相关的档案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风险评估计划:

(一)违法添加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权威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判认为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国内权威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判认为适于地方膳食暴露模式的;

(四)现有数据信息尚无法满足评估基本需求的;

(五)其他无法开展评估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作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沟通机制,对于涉及跨部门职责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加强协同联合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级分类有序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公布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和风险交流。

第十九条  需要开展应急风险评估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下达应急风险评估工作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并在限定时间内提交应急风险评估报告。

应急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临时专家组审核,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规定,负责组建管理本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按照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步骤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主要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省级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的风险研判,主要为地方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支撑。

二、项目审批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一、定性评估法。也称经验评估法,是按生产系统或生产工艺过程,对系统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定性的分析、研究、评估,得出定性评估结论的评估方法。

本方法通常采用安全评估表,根据经验将需要检查评估的内容以列表的方式逐项列出,现场逐条对应评估。安全评估表内容还可根据项目危险程度,将评估项目内容划分为安全否决项(不可控危险)和可控项(中等或可控危险)两部分,存在否决项时,停止评估,向上一级管理层报告;不存在否决项时,对可控项进行赋值,得分不低于规定的临界值,定性为具备安全建设条件;可控项得分低于临界值,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重新评估。

本方法适用于简单系统、大型装备,工作条件和环境相对稳定的区队开工和岗位的评估。

二、专业评估法。是指集体检查分析、专业综合评估或两者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依据现场条件、检测结果、临界指标,运用类比分析等方法,对系统运行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和人员技术能力、安全措施、制度、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复杂的系统、工艺、装置以及“四新”试验应用等方面的评估。

三、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是通过分析生产运行过程中工艺状态参数的变动和操作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这些变动与偏差对系统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找出出现变动及偏差的原因,明确装置或系统内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并针对变动与偏差产生的后果提出应对安全措施的评估方法。

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收集的,以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等形式记载的,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准确、安全的原则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证信息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准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发现公民个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删除。更正或者删除不准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留存操作日志。公民个人信息更正或者删除前已经进行数据交换的,更正后应当重新进行数据交换;删除后应当及时向原数据接收单位通报。

公民申请更改个人信息的,收集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确有错误或者确需更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资料、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移交、销毁的及时移交、销毁,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存储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对通过视频监控和其他技术监控系统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安全保管单位和存储期限。

第九条通过网吧上网登记、旅店住宿登记等方式向公安信息通信网传输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因侦办案件、行政管理等执法需要,经授权可以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统计、研判。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公民个人信息使用授权。部门职能调整、民警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使用授权。

四、农作物安全生产评估办法?

(一)各项目主持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要求,做好项目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分析会商,严把项目实施重点和工作进度,并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评价和总结验收工作。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主持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做好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试点试验、取样验证、分析研判、综合会商、报告撰写、数据和结果报送等工作。

(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要求,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的实施推进、技术指导、考核验收、会商研判和结果汇总报告等工作。

(四)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科普解读、风险交流、应急处置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任务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问题的跟踪研究、分析评价、科普宣传、消费引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八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评估工作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估报告要抄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特别重大事故的评估报告,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向相关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反馈。

第十一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省级以上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化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scl评估办法?

定义: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利用检查条款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等对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和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相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

特点: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潜在隐患的一种实用而简单可行的定性分析法。

1、事先编制,有充分的时间组织有经验的人来编写,做到系统化完整化,不至于漏掉导致危险的关键因素。

2、以根据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检查遵守的情况,提出标准的评价。

3、表的应用方式可以问答式,有问有答,给人的印象深,能起到安全教育的作用。表内还可以注明改进措施的要求,隔一段时间重新检查改进的情况。

4、简明易懂,容易操作

七、学科评估办法?

学科评估采用自愿参加的方式进行,凡具有培养研究生资格的学科均可申请参加评估。三年来,共有229个单位,1336个学科点参加了学科评估。

应社会各界的要求,评估所授权“新浪网”将2002年首次评估的12个一级学科、2003年评估的42个一级学科及2004年评估的26个一级学科的排名结果公布,使读者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整体水平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为各学位授予单位对学科整体水平查询和分析提供参考,为社会各界报考研究生选择学校和专业提供重要参考。

为了给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提供信息支持,评估所还将出版全国高水平学科简介及学科整体水平评估结果统计信息,提供深层次的学科整体水平分析报告,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

1、银行营业场所外有围墙的,高度小于2m或未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周界报警装置的,扣0.5分;

2、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的墙体不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且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扣1分;

3、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未与建筑楼板相接,或未在顶部采用钢筋网防护并与四周墙体可靠连接的,扣2分;

4、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或防盗门锁具达不到GA/T73-2015中B级要求的,扣0.5分;

5、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门体采用旋转门、普通玻璃门等,未加装强度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卷帘门或卷帘门防盗锁低于GA/T73-2015中B级的,扣0.5分;

6、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内侧未安装金属防护栏或未粘贴增强防爆膜的(已安装防弹玻璃或防砸玻璃的除外),扣0.5分;

九、政治生态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包括市管园区和市管国有企业)党组(党委、党工委)建设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效果;坚持定量定性、注重总体把握。

  第四条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政治生态科学评价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情况。包括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落实政治建设六项重点任务情况;坚决杜绝“七个有之”情况等。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第七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一把手”政治修为情况;领导班子凝聚力情况;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情况等。

  第八条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党组(党委、党工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等。

  第九条选人用人情况。包括执行选人用人制度和规定情况;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情况等。

十、施工安全评估?

对一个项目进行施工安全评估,首先要编制评估检查表,制定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扣分标准,设定权重,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估。

如第一项可设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

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有无危险。

安全警示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落实到位。

三是人员管理,现场作业是否存在违章现象,员工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危险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交底等。

四是设备管理,主要是起重设备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交叉作业,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定,电气线路是否满足TT或者TN-S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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