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到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
在这一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中,主体双方一定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办法和手段。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稀缺性。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
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 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 对于投标人而言,资源稀缺性体现在:适合自己且有利可图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少, 而能最终中标承接到工程则更加困难;对招标人而言,要从众多投标人中挑选到一家资信、能力、报价都完全满意的承包商也不轻松。招投标的目的即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这些稀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充分利用。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工程业务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工程招标投标先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的描述常常是不完全的,双方理解也常常不一致。这导致要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十分困难,特别对于总价合同尤其如此。这导致了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冲突与不确定性。
三、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由建设方发包,施工单位承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后,双方即进入合同洽商、签订阶段。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项目、招投标过程合法性、双方是否按中标内容签订合同等内容,导致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诸多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根据最新修订的《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建设阶段分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所涉的各建设阶段合同;从项目类型上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从资金性质上包含使用国资,及使用外资项目。
2、根据部门规章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旧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重新修订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对《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的具体详细规定。特别的是,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根据旧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六大类具体范围。而根据最新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仅作了概括性描述,而没有进行具体列举,其规定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可以理解为,新规定对必须招投标项目范围进行了缩小,以前必须招投标的如商品房建设,在没有出台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前,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而第五条关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规定,较旧版规定的金额标准提高了一倍,即由旧版服务、采购、施工分别50万、100万、200万元,提高至100万、200万、400万元。
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性质,根据《合同法》及《招投标法》规定予以确定。招投标双方通过招标、投标、中标,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因此,招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①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邀请投标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提出要约。②投标是要约,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条件,提出自己的关于建设工程的技术 、价格等合同条件。③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就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条件,接受投标人的要约条件。
在案号为:【(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广厦建设与台江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台江公司就福机bt项目公开招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通知中标程序后,台江公司与广厦公司之间根据招投标文件确立了合同关系。因项目中标后,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可见,经招投标及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即使未签订正式建设施工合同,但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仍然可以确定双方已经建立合同关系,并且可以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三、生效招投标文件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过招投标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876号】新乡公司与二建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期限以及工程质量等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本案新星公司与二建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违法招投标行为及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列举了包括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六种违法招投标情形,该六种违法招投标情形,均导致标无效。
如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728号】恒瑞公司与华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恒瑞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和2011年6月15日,分两次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但其与华丰公司早在2010年10月28日,就签订了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当月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日志上记载的开工时间是2010年11月24日。可见,案涉工程明显属于先定后招的违法招投标。因此,原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系列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
五、应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的,属于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案号为:【(2015)民一终字第118号】正岩公司与八威公司、县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两级法院认为:八威公司与正岩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性质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因所建项目涉及政府投资和公共利益,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而该承发包合同未经招标签订,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规则?
中标金额要控制在建设工程概算金额内。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几种形式?
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从而在招标的方式中排除了议标这种招标方式,对议标方式进行严格限制。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
采用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发包方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但是招标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增加;同时也使投标人中标机率减少,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有限招标。
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投标者数量确定,且一般为数不多,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能提高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率,所以对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在建筑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正确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关键方面。
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始施工之前,通过公开征询各相关方的报价和投标书,并根据一定的评标标准来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招投标管理是确保整个过程公平、透明和合法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招投标管理中,准确、清晰地描述项目的需求和要求是非常重要的。招标文件应包含详细的技术规范、合同条款、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以便各承包商和供应商能够全面了解项目的细节,并据此编制投标书。
评标是招投标管理中的一个关键步骤。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的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期计划以及价格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最终,选择最佳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合同管理
合同是承包商和发包方之间的正式约定,详细规定了项目的范围、价格、工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权责。合同管理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各个阶段。
在合同管理中,签订合同前要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合理。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并在需要时进行合理的商务谈判。
合同履行阶段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工期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发包方则应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监督工程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沟通和协商有助于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合同变更是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情况之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设计变更、施工问题等原因导致合同范围、价格或工期的调整。合同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首先,良好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可确保项目从一开始就具备高质量的技术标准和合规性。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能够提供优质的材料和设备,保证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有助于控制项目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的投标和合同签订可确保价格公正合理,并避免因施工变更、索赔等原因导致额外费用的产生。
此外,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能够减少纠纷和风险,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和评标标准,可以降低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并提供解决纠纷的依据。
最后,良好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有助于优化项目的执行和推进。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减少工期的延误。同时,合同管理的及时沟通和协调能够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总结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保证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有助于确保项目具备高质量的技术标准,控制成本,降低风险,并优化项目的执行和推进。因此,在建筑领域中,注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每个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
七、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备案吗?
不需要,一般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的是勘察、设计、总包、监理,偶尔精装修和园林需要备案,其他的由地方的主管部门约定,不同区域规则不一样
八、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有哪些?
通常都有以下流程:
第1步: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及招标条件备案,立项批复(含规划、土地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2步:工程预算和造价的编制:先由有资质的设计公司(中介组织)设计图纸,再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工程预算;
第3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运作:由业主方(招标方)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全面代理招标业务;
第4步:编制招标文件:在县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方和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制订工程招标栏标价(最高限价)和下浮的最低价(其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省资金,防止恶意竞争。因为造价过高,增加了工程成本,造价过低,则保证不了工程质量和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除设置栏标价外,还要设置基本招投标条款,如: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实绩、社会信誉度、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金、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
第5步: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6步: 投标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向招标人(招标方)递交投标申请书(即报名); 第7步: 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招标方、县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参与(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派员参与);
第8步: 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组织现场勘察;
第9步: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相关问题的答疑并整理信息;
第10步: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11步: 召开开标预备会,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举行,依据招标投标法之相关规定,从县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专业评委若干人,根据标的大小确定。如果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则在省市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从而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12步: 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第13步: 中标结果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经县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招标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还需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盖章),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14步: 签订合同:由招标人(业主)与中标人(企业法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第15步: 组织施工:在发包方(业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全程参与,为确保工程质量,大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必须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16步: 竣工验收、结算:一般程序应为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或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日志及相关资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检→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价→分管工程负责人签字→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会计人员拨付资金。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约定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费用等事项的合同。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为什么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情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原因:
- 紧急情况: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迅速启动工程,可能会选择不招投标而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特殊技术要求:某些工程可能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经验,因此建设单位可能会直接选择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施工,而不进行招投标。
- 单一来源:在一些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只有单一的选择,只有一家施工单位可以胜任该工程的施工。
- 合同变更:原本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可能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以下是一些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签订。如果未经招投标程序就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每个有能力的施工单位都有机会参与投标。如果建设工程未经招投标,可能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无法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 合同效力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建设单位可能面临合同效力的问题。例如,当施工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时,建设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监督管理不到位:招投标程序有助于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行为,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如果未经招投标,可能导致监督管理上的困难,增加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问题?
对于已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情况,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 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合同问题,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条款,尽量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
-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建设单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招投标,避免出现未招投标的情况。
- 加强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案例:
- 某市政府在一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因时间紧迫,未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施工单位的选择,直接委托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结果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法律诉讼。
- 某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一项特殊的建筑工程,该工程只有少数几家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经验。因此,建设单位选择了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施工,未进行招投标。后来,其他施工单位质疑该合同的有效性,发生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各种争议和法律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区别?
无论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其招投标的形式都是相同的,具体的流程和步骤也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行业不同,所以对应的要求不相同,在细节方面的执行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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