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87 2024-12-02 14:40 admin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是必要的。原因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它可以提高农田利用率、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而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对于确保农田建设的质量和效果也具有重要保障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不仅要注意科学性和严谨性,还需要注重实际操作性和可推行性。同时,该办法应该做到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类施策,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作用,使得农田建设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益。总体而言,的制定实施,凝聚了多方专家的经验和智慧,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实现农业持续发展。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哪个科室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由农业农村部门的农田基建管理科管理。它的职能是:

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一般项目按照招投标办法产生施工队伍,项目监管由项目实施地乡镇和村组负责。

三、如何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东北节水增粮、西北节水增效、华北节水压采、南方节水减排等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适当兼顾面上其他农田水利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  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设计、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工作,要严格工程现场勘测,充分听取受益群众意见,加强实施方案审查论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强化中间产品、隐蔽工程质量监管。  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安排的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资金监管,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加快预算执行。

四、福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抽查和监督检查,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五、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

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中央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市、县财政也要相应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财政部、水利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名额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因素和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各省的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自行遴选确定本省重点县名单。

各地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并共同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重点县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或有关申报材料退回有关省进行重新遴选或修改。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向各省拨付资金。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省级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中央对省、省对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水利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省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评价激励等方面的,这是自治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为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职责出台的重要文件。

《办法》的出台加强和改进了项目管理方式,将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广西的农田建设将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聚焦主导产业,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切实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九、山东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十、安徽省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和《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1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市、县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建设规划、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15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市、县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市、县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日常监测包括工作进展、制度执行、材料报送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督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调度等专项工作。

3. 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价两项得分,采取不同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

市级评价得分=各市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70%。

县级评价得分=各县自查评分×10%+市对县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60%。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市、县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得分靠前的2个市、4个县确定为拟激励市、县(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3个)。同时,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2个县进行激励(其中产粮大县不少于1个)。

在同一年度内,若得分靠前的市、县与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市、县出现重复,则保持得分靠前的拟激励市、县名单不变,对综合排名提升次之的市、县进行激励。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县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扬。同时在下一年度,对综合排名得分靠前的2个市、4个县,每个市、县安排2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2个县,每个市、县安排1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将对激励市、县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报道。

第八条 各市、县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材料造假,以及督查、审计发现或媒体曝光存在重大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省政府激励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18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19年、2020年开始,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站地图 (共30个专题262810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