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
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是国家安全中的两个概念。一般来说,传统国家安全主要是指军事,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安全,而非传统国家安全就是国家安全这一范畴内传统国家安全概念外的一切集合,可以说,非传统安全涵盖广泛,内容复杂,相比于传统安全,我国面临非传统安全威胁显得更加紧迫。
二、什么是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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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安全威胁主要是指国家面临的军事威胁及威胁国际安全的军事因素。按照威胁程度的大小,可以划分为军备竞赛、军事威慑和战争三类。战争又有世界大战、全面战争与局部战争,国际战争与国内战争,常规战争与核战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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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安全威胁由来已久。自从有了国家,也就有了国家间的军事威胁。但人们把军事威胁称为传统安全威胁,是在国家安全概念和新安全观提出以后。1943年美国专栏作家李普曼首次提出了"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一词,美国学界把国家安全界定为有关军事力量的威胁、使用和控制,几乎变成了军事安全的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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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安全是相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而言的,指除军事、政治和外交冲突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国家及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如果非传统安全问题矛盾激化,有可能转化为依靠传统安全的军事手段来解决,甚至演化为武装冲突或局部战争。
三、安全威胁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安全威胁,是指某个人、物、事件或概念对某一资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合法使用所造成的危险。攻击就是某个安全威胁的具体实施。
所谓防护措施,是指保护资源免受威胁的一些物理的控制、机制、策略和过程。脆弱性是指在实施防护措施中或缺少防护措施时系统所具有的弱点。
所谓风险,是对某个已知的、可能引发某种成功攻击的脆弱性的代价的测度。当某个脆弱的资源的价值越高且成功攻击的概率越大时,风险就越高;反之,当某个脆弱资源的价值越低且成功攻击的概率越小时,风险就越低。风险分析能够提供定量的方法,以确定是否应保证在防护措施方面的资金投入。
四、威胁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4、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5、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6、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7、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1、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22、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4、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5、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7、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9、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0、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安全威胁是指什么?
安全威胁包括: 1、内部威胁; 2、病毒和蠕虫威胁; 3、僵尸网络威胁; 4、偷渡式下载攻击威胁。
当组织内部的个人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其网络访问权限,对组织的关键数据或系统造成负面影响时,就会产生内部威胁。
1、内部威胁 当组织内部的个人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其网络访问权限,对组织的关键数据或系统造成负面影响时,就会产生内部威胁。内部威胁(insider threat)是担当恶意黑客(hacker)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员工或官员,他们也叫破解者(cracker)或黑帽(black hat)。内部威胁(insider threat)还用于指代那些通过获得假冒资格证书来冒充内部员工或官员的外部人员。
2、病毒和蠕虫威胁 病毒和蠕虫是旨在破坏组织系统、数据和网络的恶意软件程序。蠕虫病毒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机病毒,是无须计算机使用者干预即可运行的独立程序,它通过不停的获得网络中存在漏洞的计算机上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来进行传播。
3、僵尸网络威胁 僵尸网络是连接互联网的设备的集合,包括被常见类型的恶意软件感染和远程控制的电脑、移动设备、服务器、物联网设备。通过设备进行发送垃圾短信,并进行诈骗等其它犯罪活动。
4、偷渡式下载攻击威胁 恶意代码通过浏览器、应用程序或集成操作系统从网站下载,无需用户的许可或知识。用户无需单击任何内容即可激活下载。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窃取和收集个人信息。
5、网络钓鱼攻击 网络钓鱼攻击是一种信息安全威胁,它破坏了正常的安全行为并放弃机密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登录凭据、社会安全号码、信用卡信息以及其他财务信息。
六、威胁安全同义词?
威胁的同义词吓唬。
安全同义词…平和,安静。太平,安定。平安安宁,安适。和平,安好,安闲,安乐,安详,安祥,安稳
反义词…危险,危急。危机
安全造句
1、只抓生产,忽视安全,是很危险的。
2、要选忠实可靠的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3、老师一再叮嘱我们,过马路要注意安全。
4、外出旅游要注意安全,千万不能出现什么差错。
七、windows安全中心发现威胁?
出现“发现威胁”,可能是发现了你的电脑上存在着病毒或者是木马,然后病毒或木马感染了文件或者是文件夹,造成电脑安全损坏。因此建议你用Windows安全中心进行查杀即可。不过,也有可能是正常的程序(如激活工具)被误报,你需要将程序加入“排除项”,然后移除被隔离的程序即可。
八、威胁教师安全报案材料的写法?
一、开头,填写某机关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二、基本内容1、自我介绍。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结尾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四、注意事项: 1、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2、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3、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4、报案材料送达报案机关后,需要接受报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报案材料的第一页右上角签名。
扩展资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九、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胁有哪些?
回答如下:1. 病毒和恶意软件:包括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间谍软件等,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恶意软件,可以窃取敏感信息、破坏系统等。
2. 黑客攻击:黑客通过入侵网络、系统等途径,窃取敏感信息、破坏系统、勒索等方式对网络和系统进行攻击。
3. 数据泄露:敏感信息的泄露可能来自于内部员工、外部攻击者或系统漏洞等原因,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4. 社会工程学攻击:通过欺骗、诈骗等手段获取敏感信息的攻击方式,如钓鱼邮件、假冒网站等。
5. 物理设备攻击:对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物理设备进行攻击,如破解密码、窃取设备等。
6. 网络钓鱼:通过虚假的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引诱用户输入敏感信息,从而达到窃取信息的目的。
7. 网络欺诈:利用虚假信息、欺诈等手段从用户身上获取财产或敏感信息的行为。
8. 网络间谍: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间谍活动,窃取敏感信息、破坏他国网络等行为。
十、威胁交通安全的自然因素?
暴雨、山洪、台风、龙卷风、冰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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