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房申请查询系统?
申请人可以登陆当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住房保障页面进行查询或可以拨打当地市住房保障办事处咨询电话,人工查询按提示音操作或自动查询按提示音输入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因为廉租房是给收入非常低的人群带来的生活保障,而生活水平中上或是农民户口是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不公平。
二、廉租房管理办法?
1、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3、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5、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6、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7、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8、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9、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10、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11、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桂林廉租房政策解读:谁来管理廉租房?
桂林廉租房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桂林市的住房问题备受关注。其中,廉租房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那么,桂林的廉租房究竟由谁来管理呢?接下来,让我们深入解读桂林廉租房政策。
谁来管理桂林的廉租房?
根据桂林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桂林的廉租房由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具体管理。该局负责廉租房的分配、审批、监管等工作,确保廉租房的合理利用,帮助更多有住房困难的市民解决住房问题。
廉租房政策的具体内容
桂林市的廉租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廉租房的政策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
- 廉租房的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
- 廉租房的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办法
廉租房政策的具体内容不仅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执行和廉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未来展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桂林市的住房问题仍然任重道远。而廉租房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相信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桂林的廉租房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决。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桂林的廉租房政策,进而为有住房困难的市民提供帮助。
四、包头廉租房由哪个单位管理?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1.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管理与实施。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3.市发改、民政、财政、监察、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廉租房归哪个部门管理
<h2>廉租房归哪个部门管理?</h2>
<p>对于城市的发展来说,廉租房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廉租房是指由政府针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价格相对较低的租赁住房,旨在减轻这部分居民的经济压力,并提供一个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那么,廉租房归哪个部门管理呢?</p>
<p>根据我国《廉租住房管理条例》,廉租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主要由政府住房部门负责。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廉租房政策,统筹规划廉租房建设,监督和管理廉租房租赁工作,确保廉租房的正常运行。</p>
<h2>廉租房管理部门的职责</h2>
<p>廉租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p>
<ul>
<li>制定廉租房政策和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制定并完善廉租房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廉租房的顺利发展。</li>
<li>规划和建设廉租房项目:负责廉租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确保廉租房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要求。</li>
<li>管理廉租房租赁:负责廉租房的租赁工作,包括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核算等,确保符合政策和规定要求的低收入家庭能够顺利获得廉租房资源。</li>
<li>监督和检查廉租房运行情况:对廉租房项目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廉租房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li>
<li>处理廉租房纠纷和投诉:负责处理廉租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投诉事件,维护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li>
<li>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廉租房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li>
<li>统计和报表工作:负责廉租房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表工作,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li>
</ul>
<h2>廉租房管理的意义</h2>
<p>廉租房管理的意义重大,不仅能够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廉租房管理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ol>
<li>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压力:低收入人群普遍面临着高房价和高租金的问题,廉租房的出现可以有效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以较低的租金获得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li>
<li>促进就业和消费: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从而拉动就业,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li>
<li>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廉租房的建设不仅解决了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也能够改善城市的整体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li>
<li>促进社会稳定:住房问题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廉租房的管理和分配能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制,避免因房屋资源不均衡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li>
<li>促进住房领域改革:廉租房的出现和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这对于推动住房领域的改革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li>
</ol>
<h2>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h2>
<p>然而,廉租房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常见的问题包括廉租房资源不足、配套服务不完善、违规分配和管理不规范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p>
<ul>
<li>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廉租房建设的投入,增加廉租房的供应量,满足更多低收入人群的需求。</li>
<li>优化廉租房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廉租房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管理效率和相应能力。</li>
<li>加强廉租房监管力度:加大对廉租房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益。</li>
<li>加强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廉租房分配机制,避免利益输送和违规操作,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公平获得廉租房资源。</li>
<li>提供配套服务:除了建设廉租房外,政府还应配套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便利条件,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li>
</ul>
<h2>结语</h2>
<p>廉租房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关切。对于城市来说,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是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因此,廉租房归政府住房部门管理,政府需要加大投入,优化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以解决当前廉租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发展机会。</p>
<p>廉租房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大家团结一心,共同为廉租房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才能实现廉租房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p>
六、哈尔滨市廉租房归哪个部门管理?
一、哈尔滨市廉租房归哈尔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二、依据《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七、滕州市廉租房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归滕州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八、2021年公共廉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新政策包括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公租房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
6、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
九、青海省廉租房管理办法?
青海廉租房政策: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8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户籍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条件符合可申请保障房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可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8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保障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亦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分配细则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对象申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危房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放弃一次配租配售权利的申请家庭,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其他申请对象之后。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予以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承租人通过继承、获赠、购买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的;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购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承购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回购。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转让承购住房的;改变承购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购住房居住的;破坏承购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应当退回保障性住房但拒不退回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承购人逾期拒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予以回购,其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承购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该住房不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十、哈尔滨市廉租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平房区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三)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公布的当年住房标准的。
本条前款(三)项所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一)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
(二)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已承租被认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核减。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排序先后办理;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用摇号的方式排序。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给予变更登记。
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兑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物配租。取得当年实物配租资格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金补贴。取得当年租金补贴资格已租赁住房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房屋所有权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三)租金核减。取得租金核减资格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与解决廉租户的居住相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资金与廉租住房资金相结合、拆迁摸底调查与廉租户的申报核定相结合,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建购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交有关费用。[page]
(二)购买用作廉租住房的旧腾空房,免交交易手续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 实行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查一次,发现情况有变化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对租金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同时停发租金补贴。
(三)对租金核减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出资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按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自建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管理。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设立专门账、册、表、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参照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四)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五)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按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出售。
第二十三条 租住廉租住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城镇廉租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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