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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田管理方法?

286 2024-10-02 04:55 admin

一、农业农田管理方法?

定期除草,施肥,浇水,定期喷洒农药消除害虫,

二、农田水渠管理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农田管理思路和方法?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灌溉系统、排水系统、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为农田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2.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性质、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规划土地利用,达到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量的目的。

3.

作物种植管理:合理选择作物种植,根据不同作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期,合理施肥、灌溉,掌握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

四、农田的管理方法?

答。农田管理功法,以机械:为主,机耕机种,无人机打药,施肥浇水观杏虫害

五、基本农田管理条例?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花塘养鱼。

那基本农田是否可以种植花卉和发展乡村旅游呢?咱们要看这么做是否破坏了土地的耕作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

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

仓储厂房等设施。也就是说,如果地方为发展经济,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种植花卉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

六、农田春雨的管理方法?

春雨贵似油,用这个宝贵季节给它施肥锄草。

七、农田管理部门有哪些?

能对农田进行管理的机构很多,比如说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都有对所在地农田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但要说最权威、最专业的机构,属于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自源局,县农业局负责区域内农田的规划、基本农田的划分、农业技术的推广等,自然资源局负责农用地监管。

八、农田灌溉系统组成?

农村灌溉系统组成水源 水泵 电源 水渠

九、农田自动滴灌系统中用哪种技术获取当前农田信息?

背景技术: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源泉。现阶段水资源短缺已经严重影响农业的生产,节水灌溉迫在眉睫。目前,人们越来越重视把现代科学技术与农业技术相结合,用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减少浪费。如何能够提高农作物产量又不浪费水资源的关键在于更准确、及时的获取农田的相关信息,进而指导节水灌溉。当下,在大多数农田灌溉系统中,一部分采用自动化滴灌技术可以实现一体化滴灌,但是装置不能采集农田相关信息,无法为滴灌提供科学的参照。另外一些农田信息采集系统运用Zigbee、WiFi、蓝牙等无线传输技术将农田采集信息进行无线传输。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小型农田中短距离传输,若针对大型农田系统,就必须加入中继节点,这样就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度,造价很高。另外传统的无线传输技术还存在着功耗较高和同频干扰等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LoRa通信技术的农田信息采集灌溉系统。

本实用新型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基于LoRa通信技术的农田信息采集灌溉系统包括滴灌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汇总节点、终端采集节点和人机交互触摸屏;所述汇总节点通过串口线与人机交互触摸屏连接;若干个终端采集节点通过LoRa无线网络与汇总节点连接;若干个滴灌设备与各自的终端采集节点通过串口线连接;

十、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按照地域属地原则来管理和利用农田资源的一种管理方式。在我国传统的农田管理中,农田的管理往往是按照地域进行划分,由当地政府或村庄共同管理和利用农田资源。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的需要,但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对农田资源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为了现代农田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意义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可以促进农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具体来说,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促进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农田资源,可以更好地实现农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不同地区的农田资源具有差异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各地资源的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互补。
  • 保护农田环境: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农田环境。通过地方政府或村庄的管理,可以对农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 提高农田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农田资源,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政府或村庄能更好地了解当地资源的特点和需求,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农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实施方式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实施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田管理的组织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划分管理范围,确保农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 加强技术支持:为农田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持,推广先进的农田管理技术,提高农田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 强化社会参与:鼓励农民参与农田管理决策,增强他们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感,形成政府、农民、企业共同参与农田管理的良好局面。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各地开展了许多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下是一些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案例分析:

  • 河南省农田管理案例:河南省在农田管理中推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健全的农田管理机制,推广了先进的农田管理技术,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 浙江省农田管理案例:浙江省开展了农田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了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农田经济的发展。
  • 广东省农田管理案例:广东省加强了农民参与农田管理的意识,推动了农田管理的社会化和科技化,促进了农田生产的现代化进程。

结语

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农田管理中的重要方式,对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农田环境、促进农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农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实施,促进农田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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