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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监管的词语?

178 2023-11-25 00:40 admin

一、金融风险与监管的词语?

金融风险监管(financial risk regulation)是2020年公布的经济学名词。定义 金融监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即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衡量

二、金融风险监管的含义?

金融风险管理就是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衡量和控制风险及回报之间的得失。包括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是什么,监管方向会是怎样?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互联网金融可能面临的法律相关风险有:

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十分依附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工具,便使得其除了要面对传统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外,也要面对新交易模式下的独特风险。特别是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导致互联网金融在法律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真空。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面对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下列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经营类法律风险

1.平台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平台系统安全风险(包括遭受病毒、黑客攻击等);知识产权类法律问题(如商标、域名、专利、著作权等申请不获批准,或被侵权,或侵犯他人权利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就列举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非经许可使用、销售、伪造、协助侵权等多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等等。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非针对互联网金融而单独设立,但仍具有法律上的普适性。

2.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期限和交易金额无法合理拼配;资金沉淀形成非法“资金池”等问题。关于“资金池”问题,长期以来也是很多平台努力回避的话题,至于部分平台是否存在资金池、其资金池是否合法,更是讳莫如深。对此,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说明,其指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违反法规规定。

3.违规担保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机构不具有担保资格;担保机构直接开设P2P平台;担保机构作为关联方,为P2P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等问题。根据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且禁止企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此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中也明令要求,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或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 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 特别是浙江省的这通知,其内容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笔者认为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同样发达的北上广深等地区,也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4.政策性风险:由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交易行为存在监管缺位的情况,所以国家对于这类行为很可能会通过政策性文件给予强制性管理,这就导致交易过程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个风险也是很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刑事类法律问题

相对于日常经营类风险,对于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其可能会涉及的刑事问题才是悬在头上的利剑。面对着国内涌动的热钱,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导致大量良莠不齐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淘金,这其中除了个别打着互联网金融招牌恶意进行欺诈的企业外,也有部分企业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够,往往会在金钱的诱惑下触犯刑事问题,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恶意协助不法份子使其非法资金合法化,从而触及洗钱罪的问题;对平台资金来源或交易方式管理不利,从而可能触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达到一定数额或规模或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而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以及,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犯罪问题,等等。

关于上述洗钱、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刑事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条款中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这些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作了细化性解释。

但从这些刑事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法律监管上面临极为尴尬且缺少安全感的局面。由于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违反社会最低限的不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不法行为具应由刑法来规制,但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管,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制止部分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就导致部分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违法违规,很可能因为缺少足够的监管及惩处手段,而一路滑落到违反我国刑法的地步。从这点上来说,其实这种局面无论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还是保护交易方的合法利益,都是极为不利的,甚至如果上级监管仍长期缺位,将可能由此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来处理此类问题。

(三)资金交易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问题

除了平台方面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之外,作为交易方或投资方,之所以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融资平台持长期观望态度,其中一部分原因便是交易方或投资方也存在很大的交易或投资风险,其主要包括:资金借出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引发的风险;投资人或交易方因资金被平台挪用而引发的风险;交易方因隐私被平台泄露导致的风险;交易平台倒闭或跑路的风险;在网络支付过程中资金被盗用的风险;交易平台或借款方隐瞒金融产品风险信息而引发的问题;目前诉讼中对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认证问题,等等。

所以,除了因为平台自身问题而导致的交易方法律风险之外,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模式下交易方的权益保护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上面所提的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问题便是其一,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在实践中如何对电子文件进行保存、保全、鉴定,进而符合司法实践中要求的证据形式,这是摆在很多法律界人士面前的现实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通过立法手段就可以处理的,很多时候还需要配套的技术性支持和司法实践领域的认可。

更多问题请参考:浅议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及相关立法思考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包括?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交易风险、技术风险、认知风险等类型

五、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需要坚持什么监管?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六、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危害含义?

金融风险与危害风险就是是很多人去上当受骗,法律意识淡薄

七、金融风险监管的模式有哪些?

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金融监管有四种主要模式:即美国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国模式。

(一)美国模式。专业监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与美国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双峰模式。

(四)英国模式。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八、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的是什么?适度监管?还是全面监管?

要是公开的回答这个问题,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事实上一向是全面监管,适度监管是标准答案,适度无非是领导手法的轻重而已

九、中国的金融没有监管谁说的?

中国的金融没有监管是马云说的。

2020年10月24日,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上发表了一篇言辞十分激励的演讲。在这场演讲中,马云的观点非常的大胆、犀利,猛批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他甚至直言不讳的说道:

“中国金融没有系统性的风险,因为中国金融根本没有系统。”

“现在中国的银行还是当铺思想,这种思想的存在害了很多企业家。”

“巴塞尔比较像一个老年人俱乐部,中国缺乏金融生态系统的风险。”

马云的这些言论,将矛头直指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最后也引来了好几家国家级媒体的点名批评。

11月2日,四部门同时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约谈之后不久,11月3日,号称为“全球最大IPO”的蚂蚁金服上市被上证叫停。

而马云也因此在网络上的口碑一落千丈,许多人对马云口诛笔伐,指天骂地,当初那个万人景仰的“马爸爸”,现在却只剩下一地鸡毛。

其实马云现在遭遇的境况,完全可以说是咎由自取。如今的马云,靠着支付宝放贷过日子,赚得盆满钵满。可是他却不知感恩,在外滩峰会上大放厥词,狂言批判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殊不知,当初如果没有国家的监管,马云恐怕早已丧失支付宝的控制权,现在哪有他外滩狂言的机会?

十、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会是谁?

个人认为,基于现有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监管:

  1. 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牵头,银证保配合制定;
  2. 比特币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有央行监管(尽管央行包括世界绝大部分央行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把它归属于特殊虚拟商品——类似于黄金);
  3. P2P网贷基于信贷业务属性将有银监会监管(这在监管层似乎已经达成共识,尽管前期央行做了大量调研,详见:P2P网贷将由银监会监管?);
  4. 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基于支付业务属性理所当然归央行监管,因为整个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都由央行负责建设运维;
  5. 余额宝之类的网络理财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基金业务,理应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管理;
  6. 众筹融资属于融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合适,这一点似乎也在监管层达成了共识:
  7. 网络保险涉及保险业务,理所当然由保监会监管。

总之一句话,从业务属性看就什么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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