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秩序稳定的影响?
金融秩序稳定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解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2)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张明楷个人观点:画家画货币欣赏,伪造不存在面额的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因为伪造货币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
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
(4)其他:(了解)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
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三、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区别?
种方式。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 资金筹集方式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依托线上的筹集方式,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银行搭建线上消费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的创新企业等1。
2. 产品定位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注重产品定位,结合消费者偏好和市场需求,推出简单、安全、放心的产品1。
3. 风险控制措施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具有较大的风险控制压力,在风险控制方面需要更加注重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等方面1。
因此,在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特点和风险控制需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四、破坏金融秩序罪司法解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使用、制造、买卖假币以及非法集资、变向集资等违法行为。出售、制造、使用伪造的货币者,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的罚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于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之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于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之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之罚金,并对其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为严重的,对该单位判其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单位犯前两款罪,对单位判处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其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其罚金,并对其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之。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处其罚金,并对其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其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性?
规范金融秩序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期,金融部门在“规范”上重点发力,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旨在打造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健康生态,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
对存在的风险点,金融部门把住重点环节,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并以完善市场规则为抓手,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后是金融部门对风险的清醒认识和精准把握,目的是为了扎牢制度笼子,树清风正气。
被监管对象要顺势而为,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建立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真正承担起金融风险管理和维护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责任。
六、金融界的最小秩序
金融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流动性保障。然而,在金融领域中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金融秩序。
金融秩序的重要性
金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能够为各类金融主体提供公平、透明、有序的交易环境,有利于资金的高效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相反,如果金融秩序混乱,不仅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构建金融秩序的关键要素
要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为金融活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充分、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行为,遏制违法违规操作。
- 稳健的金融基础设施。完善金融支付结算、交易清算等基础设施,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
金融秩序的现状与挑战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金融创新速度过快、监管不到位、金融风险隐患等。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法规,完善监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努力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金融秩序。
总之,建立健全的金融秩序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更加安全、公平、有序的金融体系贡献力量。
七、互联网金融考研?
1、考研,互联网金融不是专业,最多只是一个研究方向。
2、互联网金融属于应用经济学,通常是金融学专业或金融硕士的研究方向。3、查看招生单位公布的专业目录就可了解。八、互联网金融目的?
第一,提升了人民群众的金融获得感和满意度。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由于门槛过高,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由于缺乏央行个人徵信报告,大学生、农民工、蓝领工人等长尾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主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基本金融服务的门槛大大降低,馀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财富积累需求,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及用户体验。
第二,弥补了金融设施短板。金融系统和徵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两者分别构成了金融服务的“硬支撑”和“软支撑”。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两大基础设施均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IT部门长期得不到重视,诸多系统开发及维护,都通过外包方式展开。长此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人才匮乏,新兴技术的应用能力欠缺,导致金融创新步伐缓慢。另一方面,中国的徵信体系较为落后,央行个人徵信系统覆盖面窄,很多人成为“信用白户”。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生物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系统搭建及优化,补齐了长期存在的“硬件”短板。
第三,激发了金融市场活力。十八大以前,中国的金融从业主体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虽然也有不少民间金融机构,但都未能引起“现象级”关注。直到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国内金融市场的活力被彻底激发,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得到了长足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颠覆论”甚嚣尘上。
第四,促进了金融监管完善。
九、互联网金融近义词?
互联网金融的近义词是互联网平台借贷
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区别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单纯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金融互联网也不是简单的“金融+互联网组合”,而是“基于金融思维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所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他们二者之间有联系,更有质的区别。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金融资源配置的充分有效性和普惠金融成为可能。如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因此,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等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而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能够顺利得以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更加平等自由地获得金融服务。不难看出,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
所以在现代科学技术下,大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成为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它引发的在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市场化与普惠金融,才是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金融互联网是指传统金融行业的网络化技术应用,从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的内容,但它们两者之间是有着质的差异,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发展理念: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是使用互联网思维,而金融互联网采用的是传统金融的思维方式。
2、管理方式: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科技下的管理方式,组织架构相对灵活,而金融互联网是在传统管理方式下的应用网络化技术,组织架构相对稳定。
3、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主要面对的是年轻有活力的客户,而金融互联网则主要面对稳健保守的客户。所以在客户体验上,互联网金融便捷、快速,互动性好,提供的是多项服务;而金融互联网相对烦琐、缓慢,提供的是单项服务。
4、价格策略:互联网金融的金额起点小,价格较低,大多提供免费服务:而金融互联网的金额大,费用相对较高。
5、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相对公开、对称、透明。金融互联网信息则相对是处于半公开、半透明状况。
6、服务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简单直接,去中介化明显,效率高,而金融互联网大多存在中间环节,服务效率比较低。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