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范围?
赔偿因侵害公益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公益诉讼赔偿不交的后果?
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可以不交。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不交可能会冻结赔偿人的财产。
三、公益诉讼赔偿金标准?
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考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尽早研究解决。
即日起,广东数宗假盐案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了。近日,由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认了涉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制度,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该项制度全面实施提供了较为细化的程序安排。该解释解决了涉消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材料、公益诉讼与个体诉讼如何程序对接、证据认定规则等实操问题,使公益诉讼制度光芒照进现实成为可能。
本次广东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判令不安全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正是现有公益诉讼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结果。一方面,这将使得潜在的受害者可以依据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事实提起诉讼,减少举证方面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先行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确认赔偿金后再由法院托管,这将避免将来受害者提起诉讼后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财产,让胜诉判决沦为白纸。
说白了,通过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方式把违法者的财产先行控制住,避免其流失,这对于受害的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件好事。然而,当赔偿金被固定住之后,我们在客观上似乎又将面临“有钱之后的烦恼”。
首先,目前公益诉讼赔偿金一般以补偿性为主,而对于涉消案件而言,受害者有权利向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主张“退一赔十”,也即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这或将导致公益诉讼赔偿金与消费者有权主张的赔偿金相去甚远,使得所固定赔偿金远不够分。对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成公益诉讼与个体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有效对接。
其次,公益诉讼赔偿金如何分?潜在的受害者或将分布于全国各地,按照民诉法,网购消费者或者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在其当地起诉不法商家。如果再要求他们必须前往审理公益诉讼的法院诉讼,那么公益诉讼对于他们或许反而成了累赘。对此,应该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有效解决管辖及诉讼材料共享的问题。
当已提存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够分时,消费者该怎么分配?是按照个体诉讼的先后顺序,还是按比例分?是否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内分?当公益诉讼赔偿金无人“认领”时该如何处理?尤其是,虽然法律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时才起算,同时,即便过了诉讼时效,消费者仍然有权起诉,只要商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消费者照样可以拿到胜诉判决。这也意味着,有可能在若干年后仍然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赔偿金是否只能一直趴在法院账户上呢?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有钱之后的烦恼”,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甚至学理上也研究不足。“行百里者半九十”,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考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尽早研究解决。
四、公益诉讼最新赔偿标准?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的案例?
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六、公益诉讼赔偿是否上缴国库?
需要上缴国库或者用于公益事业。
七、公益诉讼一定要赔偿吗?
公益诉讼属于一种为公共利益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的解决解雇不一定必须要赔偿,有时可能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或者道歉等。
八、公益诉讼连带责任怎么赔偿?
公益诉讼连带责任,即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都有赔偿的责任。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九、环境公益诉讼最后赔偿的钱给谁?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不是赔偿之诉,而是在于要求侵权方停止污染、尽快恢复原状;所得的赔偿也不归属于个人,在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后,应纳入到环境保护基金中去,个人不能直接从中独享。
如果不特定人要求某污染物赔偿自己损失,就属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准代表人诉讼,由公益律师打官司,这是个人利益的延伸,在很多人受损时,用准代表人诉讼,请求其代替大家要求赔偿。十、公益诉讼赔偿款是怎么分配的?
等额分配:即每个赔偿人分担相同的赔偿数额,无论受益大小。
2.
按比例分配:按照每个人受益的大小或分摊赔偿责任的比例进行分配。
3.
裁量分配: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分配,法院可能考虑到各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大小、社会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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