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调解谈判技巧?
1. 明确结论: 工伤调解谈判技巧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双方在工伤案件中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沟通方式、讨论内容、谈判策略等方面,以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
2. 解释原因: 工伤案件涉及到雇主和工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如何在保障工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维护雇主利益是工伤调解谈判需要解决的问题。拥有合理的谈判技巧,可以大大提升调解成功的概率,并且可以保证谈判过程的公平和透明度。
3. 内容延伸: 工伤调解谈判需要注意谈判策略、沟通方式、讨论内容等方面。
谈判策略方面,谈判双方需要确定调解的具体目标,如何利用工伤赔偿、工伤致残等权益维护双方的利益。谈判时,要始终保持冷静、理智,不能动怒、扯皮,否则会影响谈判的进程。
沟通方式方面,双方需要保持积极的沟通氛围,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虚心听取对方的想法和建议,寻找双方的共同点,达成共识。
讨论内容方面,双方需要确保谈判内容的公正和透明。要认真听取案件的各方看法和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调解协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具体步骤: 工伤调解谈判的具体步骤包括确认谈判目标、沟通方式和讨论内容;合理分配时间和职责,推进谈判进程;根据谈判内容的实际情况,相互让步,寻找共同点并达成共识;签署协议书并确定后续执行方式。
以上是工伤调解谈判技巧的明确结论、解释原因、内容延伸和具体步骤的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达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协议。
二、工伤仲裁调解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的标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调解员调解流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受理纠纷。
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回访工作。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四、仲裁调解流程?
其实,法律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是有规定的,我们要按照法律办事。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是劳动仲裁的重要原则。调解不是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但是为双方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几乎所有的劳动仲裁案件都要经过调解!既然调解这么重要,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劳动仲裁调解的整个过程!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2018劳动仲裁调解的具体流程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4、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7、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案件调解流程?
案件调解的流程通常如下:
1. 提交调解申请:当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或者法院递交调解申请,说明纠纷的事实、原因和要求。
2.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法院将接受调解申请并进行受理,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3. 选择调解方式与调解人:调解机构或法院会根据案件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适合的调解方式(如面对面调解、书面调解等)和调解人。调解人一般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会负责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 召集调解会议:在调解人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将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会议。在会议中,调解人会帮助双方当事人明确纠纷的事实、识别问题、表达意见,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互相谅解和妥协。
5.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中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人将协助双方制定调解协议书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具有法律效力。
6. 生效与执行:调解协议书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六、婚前调解流程?
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婚前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婚姻问题的方法,旨在帮助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维护婚姻稳定。2.婚前调解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婚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通过提前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的分歧和疑虑,建立夫妻间的良好关系。3.婚前调解通常由专业的婚姻调解员主持,流程如下: a.申请调解:夫妻双方可以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相关机构申请婚前调解。 b.调解准备:调解员会安排双方参加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填写调解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c.调解会议: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会议,双方可以就婚姻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调解员会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d.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了共识,调解员会起草婚前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 e.法律效力: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夫妻双方在婚姻开始前就解决潜在的问题,增加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通过婚前调解,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期望和需求,减少婚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婚姻的长久幸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工伤调解后是否还可申请工伤赔偿?
题主的问题其实说的不明白!您指的工伤赔偿不合理是指: 1、您出现工伤了单位未申请工伤,单位与您私了赔偿后您觉得不合理?还是 2、单位或您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单位或您对社保部门赔偿给付的不合理? 假若是第一种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对于第一种情况,掌握您的受工伤材料,直接进行劳动仲裁即可,对于劳动仲裁判决不认可,可以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若是第二中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鉴定为市级,上级为省劳动保障厅(局)),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提请时,要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需要携带原工伤认定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及相关证据资料等。 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您可以再进行劳动仲裁。 希望能帮到您。
八、工伤调解好还是仲裁好?
我认为是调解好。既然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都下来了,说明已经有了明确的工伤赔偿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借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协商。
调解可以有利于受伤职工尽快拿到赔偿款,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都可以去法院上诉,诉讼程序相对较长。
九、员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办理单工伤保险理赔流程?
你这个单工伤,可以理解为当地单独为特殊人群制定的工伤保险吗?
如果再延伸一下,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工伤保险、意外险等第三方商业保险中的一种。两种报销情况不一,分别讲一讲。
一、什么是单工伤?哪些人能买单工伤?
企业招收非全日制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等,是不用给这类员工买社保的,有的员工也买不了社保。所以这类员工发生工伤,就需要企业承担责任,没有办法工伤报销。
针对部分群体,一些地区官方就推出了单工伤保险。相当于给不能购买社保的这些群体,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也可以走工伤报销,减轻企业的负担。
但是实施单工伤的地区,目前还是少部分,比如青岛、四川、广东、杭州、西安(还在征集意见中)等等城市。
二、单工伤怎么报销?
单工伤的报销流程,和社保工伤的报销流程是一样的,因为这都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员工本人以及员工的近亲属,都可以帮助员工,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如果是公司去认定,需要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认定。员工本人和近亲属去认定,只需要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认定就可以。
申请后,社保局会在6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是否认定工伤。
第二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认定书下来了是需要自己预约去鉴定还是公司预约?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之规定,无论是公司或是个人,双方都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工伤认定后,多久能做工伤鉴定?
这个时间各地的规定都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在6个月内。所以建议拨打当地社保电话区号+12333先咨询一下。
这个鉴定通常是治疗了一段时间后,等伤情稳定了再做。并且在鉴定满1年后,伤情发生了变化,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才可以进行这一步,如果没有被认定工伤,那就没有必要进行这一步了。
3. 鉴定结果有哪些?
鉴定结果分为: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劳动功能障碍一共有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一共有3个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就是根据劳动力鉴定结果、治疗期间和治疗后的恢复情况来决定的。
第三步,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一共有12项:(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停工留薪期护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八)医疗费(九)工伤康复费(十)辅助器具费(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其中有6个项目,由企业支付。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5-10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医疗费;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待遇具体怎么算,是多少,这个之前讲过很多次,不重复说了,看我的这篇文章:2022版 | 工伤认定标准、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三、补充工伤是什么?怎么报销?
看上面的工伤待遇的时候可以发现,员工发生工伤,即便能报销工伤保险,企业还是需要支付一部分。所以有的企业就会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保险。
如果是不能给员工购买社保或者单工伤的企业,更需要给员工购买一个雇主责任险。
买了雇主责任险,企业支付的这部分,就可以由雇主责任险支付一定的比例,或者是全额支付,具体还是看雇主责任险的内容。
而且雇主责任险报销比较简单,会有专业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帮助报销,在工作中发生的非工伤的情况也可以报销,有一定意外险的性质。
关心工伤的知友,还关心这些回答,大家可以看看:
-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 工伤私了还是公了比较好?
- 西安一建筑工高温中工作 9 小时后去世,家属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工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 工伤十级,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7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按什么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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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事调解申诉流程?
一、民事申诉流程一般有哪些
1、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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