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工商界活动;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联络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商会等机构;参与推动国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和发展;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管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内外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搭建投资促进平台,组织开展项目对接,参与境内外有关经贸园区建设;帮助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加强自贸协定推广与实施工作;
(五)开展经贸研究,发布国际经贸信息,组织有关经贸政策宣传推介;进行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资信调查和标准体系建设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
(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跟踪研究国际经贸动态和我国外经贸运行态势,了解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贸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参与国家外经贸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对外经贸谈判;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以及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有关事宜;
(七)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经贸规则与惯例;为国内外企业开展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理商务投诉,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商事、海事、域名、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搭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办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开展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组织编撰国际商事惯例;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八)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九)组织、帮助或代理中国行业、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维权,处理法律事务,办理反垄断、贸易救济等经贸摩擦案件;
(十)组织企业依托有关多边机制下的工商界活动和有关国际组织等平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十一)作为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
(十二)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国贸促会的权利
贸促会,全称为中国国际贸易组织委员会,简称CCPIT,于1952年成立,属于全国性的单位,公办民间组织,贸促会设有以下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内设机构、国际商会内设组织、驻外代表、主管社团、附加机构、会管企业、仲裁和调解、地方和行业贸促组织。拥有表决、选举、被选举权利;建议权、监督权;优先享受机构服务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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