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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些什么政策?

115 2023-11-17 10:48 admin

一、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些什么政策?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猫鼠游戏”该怎么玩下去?

有人形象地将金融监管比喻为“猫鼠游戏”,毫无疑问,监管部门是猫,而金融机构是鼠。而目前的形势是,猫还是原来的猫,但老鼠强大 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表现得虚弱不堪。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转型迫在眉睫。监管应由当前以机构及业务审批、核准、备案等事前监管 为主导的思路,逐步演变为强调法律后果和责任的事后监管为主导。

传统金融给人的印象往往是高不可及的,无论是阴谋论者眼中的罗斯柴尔德家族,还是那些动辄掌管着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资产的对冲基金。复杂的模型, 晦涩的产品说明,无一不彰显了金融的神秘和高贵。与此对应,金融的监管也被神秘色彩所笼罩。尤其是在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金融准入依然门槛重重,金融产 品的创设、创新也被少数实权监管部门(三会一行)所掌握,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高大上”角色愈发凸显。

互联网则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浓厚的草根色彩,从网络社区、论坛,到B2B、B2C交易,再到自媒体,交互式社交平台等,都是在传统经济模式之外所产生的一种平民化的新经济形态。

近年来,随着金融知识的普及以及民间资金对于更高收益和更多样化金融产品的追求,互联网金融开始蓬勃发展。而金融也放下了高贵的身段,开始恋上互联网这个“灰姑娘”。结合的产物是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渐进入“后监管时代”,监管转型迫在眉睫。 一、金融的互联网基因

与实物电子商务相比,金融具有更多的互联网基因。金融是一种资金融通活动,金融活动的标的是资金或者由资金权利所衍生的权益,金融交易具有很强的虚 拟属性。互联网的出现,使得金融的全过程交易皆可通过网络完成。与实物交易的线下配送相比,金融交易能够更加完全地融入互联网之中。所以说,金融天生具有 互联网基因。甚至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大肆宣扬之前,互联网已经成为金融的必备工具,而金融系统无疑也是“互联网”化最为彻底的行业之一。从金融机构之间的汇兑结算网络,到证券交易的虚拟股票和网络下单,再到POS终端机的使用。无论是否承认,金融本身已经互联网化。二、监管新课题—猫鼠游戏已变化

1、“乖孩子”模式下的监管体系虚弱不堪

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在我国都有专项的法律或法规规定,而且在央行妈妈和三会爸爸们的呵护下,依照监管规则和业务审批备案制度,幸福的享受着乖孩子待遇。

在这种乖孩子参与金融游戏的背景下,监管难度比较低,导致机构审批、业务审批这样的高成本监管方式也居然能发挥效用。 但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新型业态加入后,由于其规模小、机构数量众多、创新方法多样,原有的监管体系事实上很难适应。 此时,监管部门恐怕才会发现,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突破监管,而是突破的动力不足,加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审批备案以及窗口指导等隐性监管措 施,传统金融机构客也不愿突破监管。但对于众多依赖互联网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而言,上述措施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加之原有金融立法散乱、随意、部门化的特 点,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部分创新业务游走于法律监管之外,原有的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已显虚弱。2、猫还是原来的猫,但老鼠强大了

有人形象地将金融监管比喻为“猫鼠游戏”,毫无疑问,监管部门是猫,而金融机构是鼠。以前,鼠是猫养的,鼠也懒得逃避猫的监管。而互联网应用于民间 金融产品后,由于其隐蔽性和分散性,监管机构会发现,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开始涌现。躲避监管的成本很低,而实施监管的成本则很高。所以,鼠多了,本领也更 加高强,而猫还是原来那几只老猫。猫鼠游戏的大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必然要求改变游戏规则。规则不改变,就会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也会使得法律和监管规则失去其严肃性。三、金融法律及监管规则变迁趋势

1、变迁的需求

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必然带来制度变迁的需求。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对于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需求。

原有以部门立法为主导的金融立法和分类监管体系,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从业者,随时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从而鼓励合规意识差的业者快速发展,而合规意识强的业者裹足不前,造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最终会伤害投资者利益。

2、变迁的趋势

监管应由当前以机构及业务审批、核准、备案等事前监管为主导的思路,逐步演变为强调法律后果和责任的事后监管为主导。

正如前面所分析,当前的金融法律和监管体系,无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如果一定要采用审批、核准、备案等监管制度,社会成本也会较高。对于高成本的 法律,理性主体的选择有如下两种可能:(1)弃之不用(即:放弃这一领域的投资),(2)因“法不责众”而忽视法律的责任。这都是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当考虑 的问题,也事关法律和监管规则的严肃性。

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应适当收缩阵线,弱化机构及业务审批、核准、备案等监管措施,完善法律责任等事后追究措施,这是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当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理性思路。有所不为,方可有大作为。

二、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需要坚持什么监管?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的是什么?适度监管?还是全面监管?

要是公开的回答这个问题,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事实上一向是全面监管,适度监管是标准答案,适度无非是领导手法的轻重而已

四、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会是谁?

个人认为,基于现有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监管:

  1. 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牵头,银证保配合制定;
  2. 比特币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有央行监管(尽管央行包括世界绝大部分央行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把它归属于特殊虚拟商品——类似于黄金);
  3. P2P网贷基于信贷业务属性将有银监会监管(这在监管层似乎已经达成共识,尽管前期央行做了大量调研,详见:P2P网贷将由银监会监管?);
  4. 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基于支付业务属性理所当然归央行监管,因为整个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都由央行负责建设运维;
  5. 余额宝之类的网络理财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基金业务,理应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管理;
  6. 众筹融资属于融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合适,这一点似乎也在监管层达成了共识:
  7. 网络保险涉及保险业务,理所当然由保监会监管。

总之一句话,从业务属性看就什么都明白了。

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主管部门为银监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直接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目前,我国都发布了那些法律来监管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 对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

2.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3. 对网络贷款(P2P)行业监管

4. 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5.对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

6. 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你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否主要是p2p产品、基金产品、众筹产品、保险产品以及消费金融类产品,前4种产品在上文中均有对应,消费金融类产品目前主要还是参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是什么?

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作用,各监管机构进行职责分工,分别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某种业务模式和产品。此外,监管机构应以金融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民法通则为依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八、互联网金融 监管 日本

<h2>互联网金融与监管</h2> <p>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互联网金融与监管的关系以及通过借鉴日本的经验来改善监管机制的可行性。</p> <h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h2> <p>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p> <ol> <li><strong>创新性</strong>:互联网金融通过融合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创造了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了用户个性化、便捷化的需求。</li> <li><strong>高效性</strong>:互联网金融通过线上交易、迅速审批、快速放款等特点,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li> <li><strong>风险性</strong>: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更容易受到网络安全、信息泄露、恶意攻击等风险的影响,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li> <li><strong>融资难题</strong>: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大量中小企业能够更便捷地获得融资,但同时也带来了融资的难题,特别是在风险投资方面。</li> </ol> <h2>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h2> <p>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监管滞后的现象在各国普遍存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创新模式,亟需完善和改进监管机制。目前,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 <ul> <li><strong>准入门槛</strong>:通过设立准入门槛,筛选出有资质和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维护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li> <li><strong>风险防范</strong>:通过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范各类金融风险。</li> <li><strong>信息披露</strong>: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li> <li><strong>市场退出机制</strong>: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平台市场退出机制,防范欺诈行为和平台运营不善的风险。</li> <li><strong>国际合作</strong>: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li> </ul> <h2>借鉴日本经验改进监管机制</h2> <p>日本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互联网金融国家,其监管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日本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p> <ul> <li><strong>分类管理</strong>:日本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不同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点和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li> <li><strong>创新监管</strong>:日本开设了专门的创新监管机构,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li> <li><strong>监管科技</strong>:日本积极运用监管科技,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和预警。</li> <li><strong>合规教育</strong>:日本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li> <li><strong>跨部门合作</strong>:日本各监管机构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监管联动,提升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效能。</li> </ul> <p>通过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可以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建立更加灵活和有效的监管模式。同时,我国监管机构还应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分享经验,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平。</p> <h2>结语</h2> <p>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通过加强监管,改进监管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相信未来,在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互联网金融将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p>

九、公寓监管法规定?

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十、金融监管条例?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主要法规《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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