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次意见的公布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何意义?
谢邀。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正是在这个7月,我从支付宝辞职创业,从一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转变为一名互联网金融创业者。
《指导意见》中,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各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表示“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而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市场有多大呢?有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6年,第三方支付(含PC支付和移动支付)已经从5千亿成长为28万亿,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余额也已经达到1万亿的规模,以余额宝、非标理财、智能投顾为代表的互联网综合理财资产管理规模接近3万亿,且正在高速发展。可以说,整个泛资管市场空间规模高达100万亿。
市场够大,政策支持,互金看起来一片广阔。而后,一系列互金平台的乱象又扎扎实实地给百姓浇了一盆冷水。然后:
- 2016年8月,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省金融办备案
- 2016年10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企业盘整拉开序幕,一些不良平台勒令关闭,资本市场小幅预冷。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从2013年进入发展快车道,2014年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到2016年,监管逐渐趋严,政策监管空白区红利逐渐消失。
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创业者、普惠金融的实践者,我认为,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虽然收缩了监管空白区红利,但就好比“瑞雪兆丰年”,大雪来临,杀死了害虫,也为来年丰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自己互金创业实践来看,监管之下的市场远没有想象中那般悲观——玛瑙湾平台去年12月上线,上线不到一年,累计注册用户79万,累计投资30亿,平均日交易额2000万,远超我当初对今年的期望值。常言道,“棍棒底下出孝子”,合规发展,拥抱监管,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时刻坚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原则和底线,真正从用户受益角度出发,平台才能健康持续发展,这个时代才能显现出它的伟大和慷慨。
以上。
二、如何解读最近新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我还板砖吧,这是我刚写的一篇文章,直接搬过来得了
上周六,央行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这次“互金指导意见”的发布,整个行业一片叫好,可以肯定的是,《指导意见》对于行业的发展是整体利好的。但是,对于大多数的P2P平台经营者来说,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未来将会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政策的落地,规定的出台,现有的平台将会有比较大比例被淘汰。
银行存管或成最高门槛
对于银行存管,相信很多行业的从业者自己都没有搞清楚,存管和托管的区别。显然,银行迟迟不接网贷托管,一直想要撇开的就是托管的责任,对于P2P行业来说,其债权端业务做的本身就是次级债市场,银行提供托管服务显然风险过高,银行是不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的。
但是,存管就不一样,根据最近的“指导意见”来看,银行负责存管,客户的资金存管账户接受独立的审计并向客户公布审计结果。看似严格的存管制度,其实就相当于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但是,托管就不一样了,托管需要银行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银行来说,现在没必要来做这样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存管虽对资金的管理力度不如托管账户,但是和银行合作也绝非易事。前面我也提到了,整个P2P行业本身做的是次级债市场,外加上处于行业的初期阶段,风控流程尚未成熟。仅仅是和银行合作的风控审核这一关,相信就会有一半以上的平台无法通过。因为对于银行来说,与P2P合作,本身需要承担的最大风险是道德批判的风险,国内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投资人,一旦平台跑路,平台投资人很容易就把矛头转向存管银行。对于这样的风险,银行应该很早就意识到了,所以放弃了托管而选择提供存管。但是,利用存管撇清责任关系,短期内也未必能得到大众的认同。
纯信息中介,或引发行业模式的大调整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首先,当前很多公司自己既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又扮演了项目方的角色,并没有完全定位为纯中介性质。那么,这样也就意味着,未来不合规的平台需要转型,平台和项目业务进行拆分,或者和小贷担保等机构合作,走通道模式。但是,通道模式一方面大平台会压低融资成本。比如,有利、人人贷这样的平台,他们给投资人的收益比起其他中小平台往往会低很多,也就意味着他们的融资成本会更低。在选择和渠道合作的时候,议价能力就越强。
另一方面,在细分领域有垂直优势的平台又把握了资源优势,就会使得部分没有在自己细分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丧失议价能力。以车贷领域的微贷网、房贷领域的多赢金融为例,虽然他们在融资成本这端不具备优势,但是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却把握了资源优势。未来垂直细分的同时也会引发更激烈的竞争,必定会淘汰一大批平台。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很明显就是针对平台提供的本息担保服务而设立的。在行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之初,绝大多数的平台都以提供本息担保来争取客户,这也一定程度上帮助一些刚成立的中小平台赢得了早期客户的信任,但是未来去担保化后平台又该如何赢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呢?多赢金融的朋友也提到过,他们的项目虽然都有房产抵押,但是实际上投资人更看重平台是否担保,但是考虑到未来政策落地去担保化,多赢金融已经有预见性的逐渐转型,正在建立以风险备付金的模式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这也是本次《指导意见》所倡导的风险保障机制。相信,风险备付金模式未来将会是去担保化后的主要风险保障模式。
技术门槛,也将会使得部分平台被撵出网贷行业
整个网贷行业的技术水平,在目前来看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很多平台都是花十万块左右买一套系统上线,然后自己在修修改改,平台就上线了。万能的淘宝上甚至出现了几千块就能买到一套源码的网贷系统,但是,对于从事资金业务的行业,现有的行业技术水平是远远不能够达标的。系统安全对于一个有资金交易需求的网站来说,其安全性是重中之重。若不重视,未来将会成为行业的最大问题。相信具体的监管细则出台以后,会对技术提出一定的要求,很多平台将会因为技术不达标的问题被淘汰。
《指导意见》发布到监管细则出台,相信还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
《指导意见》的发布,仅仅是第一步,和很多其他政策一样,指导意见到政策真正落地,都需要一个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最终监管细则的出台,相信会有一到两年的时间,这就为网贷平台留足了调整的窗口期。能调整模式的平台赶紧调整平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调整的,就做好清算准备。
本身,《指导意见》发布,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净化行业环境,会使得部分不合规的平台倒闭,而真正做事的平台,想要长久发展的平台,紧紧抓住窗口期,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监管政策,才是当前平台的重点工作,也是平台能够长远发展的第一前提条件。
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5月9日消息,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1
截图来源:《办法》(第一章第六条)
《办法》公布后,个人信用贷款(用于消费的)如果用户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那么可获得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再无“36期慢慢还”这种还款方式了,只有1年。
2
截图来源:《办法》(第二章 第二十四条)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大家记住啦!《办法》非儿戏,切莫不当回事。首付不够咱可以慢慢攒,但切莫去借信用贷干这个事。
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举例来说,借钱去赌博肯定是不行的,借钱去吸毒肯定也是不行的。
3
截图来源:《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这个【放款控制】主要说的是什么呢?
比如借款人B,成功借到3万元,已获额度。等待下款的时间又去别的机构借了一笔。但是第一家下款时间距离授信时间超过1个月了,于是第一家商业银行在放款前还会查询借款人B的信贷记录,尤其是新增贷款记录,那又借的这一笔,很可能会导致第一笔借款无法正常下款。
所以短时间内的多头借贷是万万不可能了。
4
截图来源:《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办法》此处规定,要以醒目方式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咨询投诉渠道”也在其中。这样子,我们在发现产品有问题的时候,就不怕投诉无门啦。
另外关于贷款主体、实际贷款年利率等都要求项目形式充分披露,这也说明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合规约束。借款人借钱的时候,所有信息一目了然,充分了解后再判断自己是否要借。
5
截图来源:《办法》(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不管是新老版本,均对暴力催收零容忍。
《办法》延续了以往版本的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新增了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整体上,催收越来越敏感,也越来越难做。作为对冲,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对各类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以后借款人再也不怕咱爹妈接到电话说:你儿子欠了我们好几万,赶紧让他还钱,不然就上你家大门泼油漆!(举个例子)
总的来说呢,互联网贷款新规出来,不仅约束了贷款机构,也约束了借款人,保障了双方的权益。聚及金融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借贷之前谨慎些,不可过度消费,也别轻易相信他人!
四、武汉限购政策出台时间?
从2016年10月3号开始的。
限购区域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及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的部分区域。
长江新城起步区内(东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长江北岸,西至滠水河、府河,北至江北铁路)限购限售
五、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区别?
互联网消费金融从本质上讲其实就是网络贷款,消费金融指的是相关的机构或者组织向不同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一种方式,满足提前消费那一类人的需求。
六、互联网金融近义词?
互联网金融的近义词是互联网平台借贷
七、互联网金融目的?
第一,提升了人民群众的金融获得感和满意度。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由于门槛过高,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由于缺乏央行个人徵信报告,大学生、农民工、蓝领工人等长尾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主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基本金融服务的门槛大大降低,馀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财富积累需求,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及用户体验。
第二,弥补了金融设施短板。金融系统和徵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两者分别构成了金融服务的“硬支撑”和“软支撑”。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两大基础设施均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IT部门长期得不到重视,诸多系统开发及维护,都通过外包方式展开。长此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人才匮乏,新兴技术的应用能力欠缺,导致金融创新步伐缓慢。另一方面,中国的徵信体系较为落后,央行个人徵信系统覆盖面窄,很多人成为“信用白户”。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生物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系统搭建及优化,补齐了长期存在的“硬件”短板。
第三,激发了金融市场活力。十八大以前,中国的金融从业主体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虽然也有不少民间金融机构,但都未能引起“现象级”关注。直到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国内金融市场的活力被彻底激发,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得到了长足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颠覆论”甚嚣尘上。
第四,促进了金融监管完善。
八、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区别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单纯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金融互联网也不是简单的“金融+互联网组合”,而是“基于金融思维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所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他们二者之间有联系,更有质的区别。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金融资源配置的充分有效性和普惠金融成为可能。如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因此,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等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而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能够顺利得以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更加平等自由地获得金融服务。不难看出,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
所以在现代科学技术下,大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成为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它引发的在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市场化与普惠金融,才是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金融互联网是指传统金融行业的网络化技术应用,从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的内容,但它们两者之间是有着质的差异,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发展理念:互联网金融的理念是使用互联网思维,而金融互联网采用的是传统金融的思维方式。
2、管理方式: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科技下的管理方式,组织架构相对灵活,而金融互联网是在传统管理方式下的应用网络化技术,组织架构相对稳定。
3、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主要面对的是年轻有活力的客户,而金融互联网则主要面对稳健保守的客户。所以在客户体验上,互联网金融便捷、快速,互动性好,提供的是多项服务;而金融互联网相对烦琐、缓慢,提供的是单项服务。
4、价格策略:互联网金融的金额起点小,价格较低,大多提供免费服务:而金融互联网的金额大,费用相对较高。
5、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相对公开、对称、透明。金融互联网信息则相对是处于半公开、半透明状况。
6、服务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简单直接,去中介化明显,效率高,而金融互联网大多存在中间环节,服务效率比较低。
九、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机构吗?
互联网金融是属于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十、京东金融属于什么互联网金融模式?
“自营模式”转向以“自营为主,以平台为辅”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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