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医疗补贴政策?
(一)价格管理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三)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
1、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2、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四)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五)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2、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3、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六)保障患者权益,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行为规范
1、“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2、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3、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4、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5、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6、实施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
二、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现就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收费项目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起搏器远程监测、除颤器远程监测费用。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的费用,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不得用于首诊。
(三)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部间的远程会诊或远程诊断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向患者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五)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都属于明确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六)患者享受线下服务时,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的形式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诊查费仍按照线下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服务,委托地单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收费,不得重复计费,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收费项目。
三、强化组织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检测监管,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及时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明确清晰的方式予以公示,并同步做好HIS系统相关改造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互联网是国家政策吗?
互联网是国家政策,都必需手续齐全。
四、互联网旅游扶贫政策有哪些?
精准扶贫、买农产品、开发旅游景点
五、国家对互联网的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
六、2021年互联网创业的政策背景?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国家政策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互联网政策法律环境分析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是电信研究院支撑政府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单元之一,是“院政府智库的先锋队、政府不可或缺的智囊、业内权威声音的源泉”。 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紧密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心工作,在法律法规、互联网与电信监管、ICT产业、工业与宏观经济四个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支撑服务;致力于打造业内外有声誉的专家团队,努力成为ICT领域国家最权威的研究和咨询机构,综合政策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依托单位之一。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系腾讯公司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旨在依托腾讯公司多元的产品、丰富的案例和海量的数据,围绕产业发展的焦点问题,通过开放合作的研究平台,汇集各界智慧,共同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研究院下设法律政策、产业经济、新闻传媒等研究中心,将围绕互联网立法、公共政策、互联网经济、大数据等研究方向,与国内外研究机构、智库开展多元化的合作,不断推出面向互联网产业的数据和报告,为学术研究、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研究支持。
八、2020年国家对互联网发展的政策?
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是:互联互通,共同发展。
九、国家互联网金融三清政策是什么?
国家互联网金融三清政策是根据2015年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里说明的产品、基金产品、众筹产品、保险产品以及消费金融类产品,前4种产品在上文中均有对应,消费金融类产品目前主要还是参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促进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政策?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