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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的区别?

163 2024-01-06 13:18 admin

一、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的区别?

  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二、互联网企业风险特点?

然后通过基于互联网定律等分析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性:巨大性、快速性、强传导性,总结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数字垄断”风险、监管缺位风险、利益冲突风险等

三、保险的风险载体是?

  保险的载体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转让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并尽到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的行为。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确定诉讼管辖等。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最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四、保险中的投机风险是什么风险?保险中的投机风?

你说的应该是保险方面吧,这个与风险的划分有关,保险中的可保风险具备的条件必须是纯粹风险,也就是说只会产生损失没有收益,像地震,洪水,意外事故等都属于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既可能有收益也有可能有损失,像股票投资等就属于投机风险,属于投机风险的保险公司不会承保!~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五、互联网农业的机遇和风险?

“互联网+”开创了大众参与的“众筹”模式,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影响深远。一方面,“互联网+”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正成为打破小农经济制约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枷锁的利器;另一方面,“互联网+”通过便利化、实时化、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等手段,为农地确权、农技推广、农村金融、农村管理等提供精确、动态、科学的全方位信息服务,正成为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引擎。“互联网+农业”是一种革命性的产业模式创新,必将开启我国小农经济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互联网+”助力智能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大提升。智能农业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信息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控制和精准管理,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更加合理化、农业从业者的服务更有针对性、农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更加科学化,是今后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基本方向。“互联网+”集成智能农业技术体系与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助力智能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大提升。

“互联网+”助力国内外两个市场与两种资源大统筹。“互联网+”基于开放数据、开放接口和开放平台,构建了一种“生态协同式”的产业创新,对于消除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所面临的国内外双重压力,统筹我国农产品国内外两大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农业竞争力,提供了一整套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互联网+”助力农业农村“六次产业”大融合。“互联网+”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和交叉重组为路径,加速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开发、农业门类范围拓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六次产业”新业态,提供信息网络支撑环境。

六、论文题目《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及风险防范》,需要写一个国内的保险和国外的保险进行对比,没有头绪,求推荐?

妹子,很抱歉,我深受过互联网保险的其害,我只能给你关于他们反面的案例和评价。如果你确实很想了解,欢迎随时私信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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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互联网保险的法规?

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

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

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

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

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

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

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

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

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

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

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

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

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

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

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

八、互联网保险的摘要?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作为金融市场“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占据了一定的金融市场份额,但同时也存在自身起步晚、缺乏健全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等问题,互联网保险如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顺势而为、更好发展值得深思与研究。为此,本文主要研究了互联网保险相较于传统保险的改进之处,互联网保险市场目前的发展事态,发展中面临哪些问题及需要做出什么样的改进措施来更好的适应大环境,最后介绍了互联网保险在多方面利好环境下的发展前景。本文以上述内容研究为出发点和根本,正确看待问题,把握市场,以推动互联网保险获得更加有利的发展。

九、互联网保险的客体?

、互联网保险合规性问题现状分析

(一)主客体界定与社会普遍认知撕裂

1、互联网保险主客体界定

现行法律规章对互联网保险的界定无非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层次。从经营主体方面,虽无明文的法律规章直接定义,但从屮国银保监会的牌照审批与发放上来看,已将互联网保险牌照与传统保险机构脾照加以区分,并以经营业务范围限制加以约束,规定必须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2月初,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4家专营互联网保险的持牌公司(京东申请牌照中)。

2、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

我国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存在三个倾向:

一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网络渠道销售的保险。受到保险消费者感知体验的影响,保险消费者因为直接接触PC或移动端销售渠道,很容易把网络渠道保险等同于互联网保险。

二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场景险。互联网高频、碎片、长尾、小额、海量、易于下沉市场的特点,使得各类互联网流量巨头争相采取兼业代理的手段,在自己PC或移动端的爆款电子商务平台上,于特定消费情景之中,植入对应的附属场景险如航空网站的航班延迟保险、外卖平台的准时收货保险、网购平台的退货保证保险等,力图将巨大的平台流量变现转化。

三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奇葩险”。扶老人险、雰霾险、世界杯贏球险、赏月险等“奇葩保险”被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与不规范平台拿来当作噱头与融资手段,层出不穷,极大地败坏了行业风气与互联网保险声誉。

3、两者在认识上存在撕裂

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与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撕裂。究其原因,在于对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大都立足于监管视角,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而作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其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都源于其真实的日常感知,源于直接接触到、购买到的具体互联网保险产品。所以基本也是从产品类型出发,视角不同,认识上存在撕裂几乎也就是必然。

(二)统一监管与碎片化运营方式相互排斥

2018年,随着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屮国银保监会,我国的金融业监管迈向统一监管的新时代,统一监管要求集屮化、单一化。而互联网保险因受其本身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必然还是以碎片化运营方式为主导,在类型上呈现多元化,这在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

(三)合同生效要式与契约必要流程难以完备

保险合同既是特

十、保险型风险管理可以管理的风险是?

1,风险管理的风险是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包括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5.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了一门新兴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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