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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不足有哪些启示?

227 2024-10-02 05:26 admin

一、互联网保险不足有哪些启示?

互联网虽是虚拟的,可真人使用时,还得保护隐私,不过,我挺怕的。现在在网上只要有自己使用的痕迹时,一张照片,一些文字,购买的快递。其实已经透明化了,万一,遇到用心险恶的人,说不定,阴谋离你不远了。那互联网保险不足,我们应当保持良好的习惯,不乱进不良网站,网上记录定期清理。

二、不足额保险的法律后果

了解不足额保险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保障。当我们遇到意外、损失或者风险的时候,保险能够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安全感。然而,有时候我们购买的保险可能不够覆盖我们面临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不足额保险。本文将会向您介绍不足额保险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是指购买的保险金额小于我们面临的潜在风险。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我们购买保险时没有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或者是出于经济考虑而选择降低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可能在我们需要保险赔付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建议。然而,即便保险公司尽了告知的义务,如果消费者仍然选择不足额保险,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并没有义务为其承担全部的风险。

鉴于不足额保险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有责任在购买保险前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告知。他们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和保险金额的重要性。保险公司也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考虑和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消费者的权利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有一些权利和责任。在购买保险前,我们有责任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如果我们对保险条款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要求解释。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告知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和适当的保险金额,我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自己的保险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以降低风险。

不足额保险的后果

当我们购买的保险金额不足以覆盖我们面临的风险时,不足额保险的法律后果可能对我们造成一定的影响。

1. 赔付限额

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合同时会明确约定赔付的限额。如果我们购买的保险金额小于限额,保险公司只会按照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这意味着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全部的赔偿金额,需要自己承担额外的损失。

2. 不足额保险责任

在发生损失或意外时,保险公司有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然而,如果我们购买的保险金额不足,保险公司在法律上有可能只承担部分损失的赔付责任。这意味着我们可能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损失和费用。

3. 法律纠纷

如果在购买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不足额保险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质疑,进而引发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避免不足额保险?

为了避免不足额保险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 充分了解风险

在购买保险前,我们应该充分了解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仔细评估我们的需求,并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如果需要,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指导。

2. 建立健全的保险计划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保险计划,覆盖我们的各种风险。这样可以确保我们购买的保险总额足够覆盖我们的风险。

3.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如果对条款有疑问,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要求解释。

总结

不足额保险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我们的利益造成影响。保险公司有责任在购买保险时充分告知我们风险和保险金额的重要性。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明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通过合理的保险规划,我们可以避免不足额保险带来的法律问题,并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互联网保险的摘要?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作为金融市场“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占据了一定的金融市场份额,但同时也存在自身起步晚、缺乏健全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等问题,互联网保险如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顺势而为、更好发展值得深思与研究。为此,本文主要研究了互联网保险相较于传统保险的改进之处,互联网保险市场目前的发展事态,发展中面临哪些问题及需要做出什么样的改进措施来更好的适应大环境,最后介绍了互联网保险在多方面利好环境下的发展前景。本文以上述内容研究为出发点和根本,正确看待问题,把握市场,以推动互联网保险获得更加有利的发展。

四、互联网保险的客体?

、互联网保险合规性问题现状分析

(一)主客体界定与社会普遍认知撕裂

1、互联网保险主客体界定

现行法律规章对互联网保险的界定无非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层次。从经营主体方面,虽无明文的法律规章直接定义,但从屮国银保监会的牌照审批与发放上来看,已将互联网保险牌照与传统保险机构脾照加以区分,并以经营业务范围限制加以约束,规定必须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2月初,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4家专营互联网保险的持牌公司(京东申请牌照中)。

2、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

我国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存在三个倾向:

一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网络渠道销售的保险。受到保险消费者感知体验的影响,保险消费者因为直接接触PC或移动端销售渠道,很容易把网络渠道保险等同于互联网保险。

二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场景险。互联网高频、碎片、长尾、小额、海量、易于下沉市场的特点,使得各类互联网流量巨头争相采取兼业代理的手段,在自己PC或移动端的爆款电子商务平台上,于特定消费情景之中,植入对应的附属场景险如航空网站的航班延迟保险、外卖平台的准时收货保险、网购平台的退货保证保险等,力图将巨大的平台流量变现转化。

三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奇葩险”。扶老人险、雰霾险、世界杯贏球险、赏月险等“奇葩保险”被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与不规范平台拿来当作噱头与融资手段,层出不穷,极大地败坏了行业风气与互联网保险声誉。

3、两者在认识上存在撕裂

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与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撕裂。究其原因,在于对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大都立足于监管视角,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而作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其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都源于其真实的日常感知,源于直接接触到、购买到的具体互联网保险产品。所以基本也是从产品类型出发,视角不同,认识上存在撕裂几乎也就是必然。

(二)统一监管与碎片化运营方式相互排斥

2018年,随着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屮国银保监会,我国的金融业监管迈向统一监管的新时代,统一监管要求集屮化、单一化。而互联网保险因受其本身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必然还是以碎片化运营方式为主导,在类型上呈现多元化,这在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

(三)合同生效要式与契约必要流程难以完备

保险合同既是特

五、互联网保险的法规?

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

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

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

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

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

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

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

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

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

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

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

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

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

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

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

六、乌镇互联网发展的不足及建议?

乌镇作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地区,仍存在着互联网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才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建议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到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创新创业,培育互联网产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乌镇在全球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

七、互联网保险和网络保险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传统保险业务都是保险业务,核心是一样的,只是保险业务的不同渠道。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说白了,就是在网上点点鼠标就可以买保险了。而传统保险业务,上门面对面讲解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于寿险,健康险,高端医疗,养老,教育等方方面面。传统保险业条,因为有人的因素存在,人者见仁,智者见智,规划起来需要更强的专业性。

保险公司同样能从互联网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八、互联网保险和线下保险的区别?

1 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 2 互联网保险相对于线下保险,更注重通过互联网技术去实现便捷的投保和理赔服务,既能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又能提高用户体验度,而线下保险则更注重实体渠道销售,比如银行网点、保险公司自己的销售渠道等。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不断壮大,也逐步引起数字化转型的浪潮,未来两者的差异可能会进一步缩小。

九、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的区别?

新兴科学技术正在快速迭代之中,例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AI、VR等等,而这些技术,必然都会给保险行业带来一定影响,再用“互联网保险”来指代建立在新兴科学技术基础上的新型保险商业模式、保险产品显然已经不再合适,保险科技则恰如其分。但从互联网保险到保险科技,显然并不只是概念有所不同,二者在发展理念、技术能力等方面都泾渭分明。

十、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销售带来的影响有:

一、对保险经营观念的颠覆

互联网对保险行业最大的颠覆,是从“客户思维”到“用户思维”的改变。传统“客户思维”模式下,保险公司运用4P营销理论,将公司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关键因素是产品包装、价格优势、渠道实力和促销策略等。

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量大,信息流动快,能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被加速打破后,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买卖双方权力将发生转移,促使行业加速进入用户主权时代。“用户思维”模式下,个性化的产品、极致的消费体验、简约的形式、跨界的资源整合以及大数据的分析运用等能力,成为竞争的关键。

二、对行业销售入口的冲击

保险销售是对具有同样风险特征的个体聚合的过程。对个体的不同定义方式,派生出了营销、直销、代理等不同销售渠道。而互联网天生就是“连接”、“聚合”的途径,可以很容易克服空间上的限制,将人群风险特征进行无限细分,充分利用小众人群的“长尾效应”,组合成个性化的“团单”进行承保。

在此背景下,决定业务量的将是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传统模式下,依靠网点数量和人力规模进行一对一营销的传统优势,由于成本较高,必将受到一定的削弱和冲击。

三、对保险市场边界的扩展

互联网保险将从三个方面扩展保险的边界:

一是互联网带来新的经济、生活方式,其中蕴含的新风险派生出的新的保障需求,如网购退货险、盗刷险等;

二是大数据技术提升行业风险定价与管理能力,从而将以前难以有效管理的风险纳入承保范围,如高温险、雾霾险、赏月险等;三是借助互联网强大的客户聚集能力,发挥“长尾效应”,将保险期间碎片化、保费碎片化,使得以往不具有高额投保能力的客户纳入被保人群,如一元“关爱险”等。

四、对行业服务要求的改变

“用户主权”形势下,消费者借助全新的信息环境,依据用户评价、亲友推荐、专家评论等信息,可以更为精确地预测目标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体验品质。

此背景下,能否开发更加个性化和按需定制的产品,能否建立超过消费者预期的极致体验,将成为制胜根本,必将促使保险行业更加注重服务品质,更为关注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五、对运营流程革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对保险全产业链的渗透,为保持竞争优势,保险公司将不断加大运营全流程改造力度:

一是行业外包将加快发展,保险公司收缩日常活动范畴,集中内部资源聚焦在风险管理、客户服务及资金运用的核心领域;

二是核心业务流程网络化自助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迎合客户消费习惯的改变;

三是运营成本受到严格管控,节省下来的成本转变为产品费率的下降回馈给客户,导致固定资产成本、人力资源投入等大幅减少,万元标准保费的运营成本高低成为竞争的一个重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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