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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143 2024-07-21 20:23 admin

一、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观向大家简要介绍如何正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要知道自己申请的是什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所以,首先确定自己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次对于自己申请的信息要描述准确,不然被申请行政机关也不清楚申请人要的是什么,得补证。

第二,向谁申请?政府信息有很多,行政机关也是很多,所以申请人要搞清楚自己申请的信息是由谁制作的?保存在哪里?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经常申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文、征收红线图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具体向哪个部门申请,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三,如何申请?首先上官网网站查询自己申请的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主动公开,如果没有主动公开再选择申请公开。其次就是是申请的方式,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申请,也可以邮寄申请,还可以现场提交申请,我比较建议大家选择邮寄申请,这样容易保存证据。

第四,行政机关如何答复?首先是答复的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答复的应当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其次是答复的内容,根据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答复无非三种结果,一是是自己制作或保存的公布该信息;二是属于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三是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不存在。

以上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二、市民如何查询政府公开的信息?

1、提交书面申请,去政府有关单位查询 原来在网上曾经看到有个大学生通过邮~寄申请信的方式请求公开某个官员的工资收入,就是一种书面申请的方式。如果要去政府部门实地查询,直接向他们提交书面申请即可。

2、通过政府网~站检索查询 现在主要的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大家可以在他们的网~站去详细查询。

3、查看各种张贴的公告、通知 在政府大院门口、村居委会门口、学校门口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我们都可以看到政府的各种公告、通知(紧急通知、告示等)。

三、可以被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哪些?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哪些步骤?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政府信息(对申请人资格没有限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信息。

知乎用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及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切实落实的制度,它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

一、公开的组织机构

(一)主管部门

1.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or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工作机构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设置范围

(1)各级政府

(2)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

(1)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2)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三)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公开主体

1.谁制作谁公开

2.谁保存谁公开

3.最先获得者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公开范围

(一)绝对不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相对不公开

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2.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可以不公开

1.内部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过程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主动公开

(一)范围

1.一般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国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范围

(1)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乡(镇)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方式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3.通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开指南的作用主要是介绍本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构成以及行政相对人到该机关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及投诉和救济问题。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目录作为一种公开方式,作用在于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公开行为,提高运作效率,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三)场所

1.法定设立场所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选择设立场所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程序

1.保密性审查

(1)审查依据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2)审查求助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主动公开期限

(1)一般期限: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例外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1)原则上应当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书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补正

1.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期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规定确定

2.征求意见期限

3.答复期限

(四)处理

1.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区分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拒绝公开

(1)加工分析

①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②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③申请人因此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信访举报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信息载体

①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②申请人因此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公开形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信息更正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2)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6.免费及例外

(1)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2)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3)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7.依申请向主动公开的转化

(1)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3)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8.涉密处理:3步走★

第1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2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3步: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年度报告

1.报告公布日期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报告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三)申诉、复议、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主动公开的行为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依申请公开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行政法中的费用问题

(一)收费

1.直接强制执行费(拍卖、变卖、划拨);

2.代履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法院非诉执行;

4.经法律、行政法规特殊规定的行政许可;

5.数量或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申请信息公开;

6.行政复议申请鉴定;

7.行政诉讼费

(二)免费

1.格式文本;

2.一般行政许可;

3.听证;

4.一般信息公开;

5.行政调查中的三检(检测、检验、检疫)、评审、鉴定等;

6.行政强制措施中对扣押物品的保管;

7.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8.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9.国家赔偿

四、哪些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索引号: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推荐】【打印】【关闭】

五、信息安全原则和信息安全计划之间的关系?

信息安全原则是已经制定好的,信息安全计划是在先,先有计划,后有原则。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利弊有哪些利弊?

您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1、信息公开的首要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是公众了解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通过了了解政府信息,人们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2、保障个人权利。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个人就不能获得有关信息,甚至对自己权利的状况,如有什么权利、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有救济的途径等,都不了解。3、促进经济增长。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而政府却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市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4、防止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使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治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北欧国家政府廉洁不能说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关系。近年来,防止腐败成为有些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之一。5、提高行政效率。从传统的政府保密文化的角度看,通常认为信息公开会增加行政负担,影响行政效率,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效率并不矛盾,相反适当地公开政府信息还有助于提供行政效率。

七、什么样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其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八、互联网和信息碎片化的关系?

信息碎片化时代是指人们通过网络传媒了解阅读与以往相比数量更加巨大而内容趋向分散的信息。完整信息被各式各样的分类分解为信息片段,是信息爆炸的成因与显著体现。其主要特征为推演过程的大量简化,从而导致信息本身不全面,内在逻辑不完整。

网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碎片化”、注意力更加分散,但是,这也令年轻人关注公众话题的方式转变了。以社交网站来说,许多年轻人不是依靠意见领袖,例如媒体、学者、官员等来关注公众话题,而是靠社交网络中的朋友,互联网能急速激发情绪,年轻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也会很高。这种情绪化使网络上的言论带有一定的虚假性。

九、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关系?

信息化、互联网还有数字化,有着相辅相成的递进关系。谈论企业数字化的转型,首先必须得说清楚三者的概念,只有对其有清晰地定义和界定,才能进一步的去探讨如何实现演变和转变。

信息化、互联网化、数字化的概念,之间确实有交叉、歧义的部分,也有着递进、演化的逻辑。

十、信息和互联网有何关系?

互联网不属于信息,互联网是传输信息的媒介,进行信息的交换手段。

互联网加快了信息的传播,使用效率,而且呢互联网可以让人们更加的便利。

互联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网络。这些网络以一组通用的协议相连,形成逻辑上的单一且巨大的全球化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有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各种不同的连接链路、种类繁多的服务器和数不尽的计算机、终端。使用互联网可以将信息瞬间发送到千里之外的人手中,它是信息社会的基础。

互联网的出现固然是人类通信技术的一次革命,然而,如果仅仅从技术的角度来理解互联网的意义显然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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