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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业管理办法?

248 2024-12-23 03:55 admin

一、学校作业管理办法?

、每学期教研组内教师应该开展作业专题研究活动,对教材上的作业进行具体研究,确定学期内的作业范围、作业要求等基本内容。     

2、教师在布置作业前一般先将作业做一遍,将作业分为“必做作业”和“选做作业”,作业布置应根据学生的学情,为学生精心选择作业,作业要保证基础性和时效性,杜绝机械重复的作业。同时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不同学情和学习能力,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布置不同层次的作业,为不同的学生的学习创设不同的作业空间。      

3、作业的形式应该多样化,要根据学科以及学生的年龄特点,积极探索作业的形式,可将作业分为课堂作业、家庭作业、课外实践作业等,学生可采用书面、社会实践等形式来完成。       

4、学生的课堂作业一定要适量适度,一般在课堂上给学生留十分钟左右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课堂作业在课内时间完成。     

5、语数等学科教师要协调好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六、七年级书面作业不超过三十分钟,七、八年级书面作业不超过四十五分钟,九年级不超过一小时。    

 6、严禁教师将书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二、 作业书写      

7、学生应使用钢笔、 水笔等书写作业。      

8、教师应该根据作业的特点规定相应的书写格式,作业书写应 该强调格式规范,书写整洁,作业本干净卫生。学生作业做错需重写的,可在错题前面打“#”。作业应该书写题号,每一个大题之间留下一定的距离。      

9、学生在作业完成后书写:正确:整洁:日期(供教师批改评价)。

   10、班级每学期举办一次优秀作业展示,发挥学生之间作业的传帮带作用。     

三、作业批改      

11、提倡学生作业面批制,通过面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更改。教师对学困生的作业进行当面批改,当面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引导学生对作业进行更正,加强教师对学生作业情况的及时指导。      

12、对学生的作业评价一般采用“等级、分数与激励性语言”相结合的形式,在“正确”和“整洁”方面评价分别优、良、中三个等级或者用分数来评价,也可采用“五星”等形式。教师在等级、分数评价等基础上,应该用激励性的语言来鼓励引导学生,特别是习作(作文、日记等)、美术等一些创作性的作业,教师应该从多方面来评价鼓励学生,发挥作业评价对学生的指导与激励作用。

13、教师应该及时批改作业,批改时一律用红笔,对正确的作业采用打“√”等形式,对于学生作业中特别精彩的地方,可采用其他符号或者语言进行提示鼓励。同时教师对具有创造性、独特性的作业应该以鼓励和引导为主,注意保护学生的积极性。      

14、对于学生作业中出现的错误,一般在错误的地方用“   ”       或者“?”等形式指出来,一般不采用“×”来指出错误的地方,对于书写明显书写错误的地方,教师应该在学生错误的地方将正确的答案书写表示出来,引起学生的注意。      

15、对于学生作业中错误的地方教师应该要求学生及时订正,学生在改错前标注“订正”二字,然后按照作业的基本要求书写,教师及时对学生订正的作业进行批改。      

16、对习作的批改要有眉批、尾批,对习作中优美语句用“   ”标出,批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在批改中既有对学生习作格式、语言等方面的评价,也有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鼓励性评价。

 17、学生之间相互评价作业,教师应在学生评价的基础上,既要对学生的作业做出再评价,同时应该对学生的评价做出再评价。学生的作文一学期相互批改不超过两次。      

18、作业应该及时批改,作文一般在一周内批改完成外,其他作业一般在当天批改。      

19、教师在批改过程中应该做好相关记录,特别是对有独创性和有普遍性错误的地方做好记录,作为讲解和辅导的依据。

二、什么叫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

四、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怎么建设?

  一、要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活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要派出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培训和参观学习,聘请专业人士莅临指导;

  三、要组织学习层层宣贯,使受控部门和人员了解主管机关对编制体系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三、单位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要协调各受控部门编制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质量手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程序文件和岗位指导书;

  四、最高管理者发布体系文件并试行三个月;

  五、试运行结束后要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发现不符合项及时纠正和整改;

  六、向主管机关申请外审,做好初次审核的各项准备。

  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五、如何实现学校网站建设?

学校网站建设同的意义:

1、学校网站是一个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是学校对内办公事务的工具,有很多功能如:网上选课、网上查分等,都可以通过学校的官网实现;

2、学校网站为能学生提供各种信息,如学生会组织某些活动前,都会通过校网站对外进行通知;

3、学校网站同时也具有娱乐功能,很多学校的网站都具有在线观看电影,提供一些益智类游戏的功能;

4、学校网站建设更是契合当今互联网+的主题,让学校各类信息互通互联。综上所述,学校网站建设对于一个学校来说较为深远的意义,不仅是宣传学校,更是为学生提供便民服务的一个工具。学校网站建设都会被各个学校纳入为学校发展规划之中。

六、学校作业管理原则包括

学校作业管理原则包括将学生的学业和发展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自主学习。作为教育者和学校管理者,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以确保学生能够有效地完成作业并取得进步。

学生的学业和发展放在首位

在制定作业管理原则时,首要考虑的是学生的学业和发展。作业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帮助他们掌握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能力。作业不应仅仅是为了应付教学要求而布置,而是应当真正有效地促进学生的成长。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自主学习

学校作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作业应当涵盖多方面的素养和技能,不仅仅是课堂知识的延伸,还要考虑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此外,作业还应当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和安排,培养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作业管理的灵活性

学校作业管理原则之一是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每个学生的情况和需求都有所不同,因此作业管理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有些学生可能需要更多的辅导和帮助,而有些学生则可能需要更多的挑战和刺激。因此,作业管理应当能够根据学生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调整,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每个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建立良好的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管理学校作业,建立一个良好的作业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这个制度应当包括布置作业的方式、批改作业的标准、作业的及时性等方面。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作业管理流程,确保作业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给予学生清晰的反馈和指导。

重视作业管理的质量

作业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发展。因此,学校应当重视作业管理的质量,确保作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作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启发性,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同时,作业管理也应当注重对学生的指导和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学习效果。

  • 总结:学校作业管理原则包括将学生的学业和发展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自主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作业管理的灵活性;建立良好的作业管理制度;重视作业管理的质量。

七、做学校网站用什么网站管理系统?

像pageadmin系统,discuz系统都是可以轻松建学校网站的,而且是免费下载的。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指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建筑、桥梁、道路等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并实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质量监督机构:确定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 人员资质要求: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考核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3. 检查标准和程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技术标准和检查程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内容。

4. 质量记录和报告: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每个阶段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上报。

5. 功能区划分和分类管理:根据建筑物用途、结构性质等进行功能区划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对每个区域进行详细监管。

6. 监管手段:包括常规检查、突击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7. 处理措施:规定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处理措施,包括整改要求、行政处罚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建筑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国家工程质量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九、工程建设监督和信用管理平台怎样录入?

1、各企业先到市建设局进行身份证扫描; 2、企业登录前请先下载登录界面上的加密锁驱动程序。

3、认真填写企业信息维护中各项内容,将所涉及到的证件原件送至审核机关审核; 二、审核工作分工 1、市城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身份证扫描、外地进市企业信息审核,市区工程项目审核。2、市城建局建筑业处负责市区企业信息审核 3、市装饰办负责装饰企业审核。4、四县建筑处负责本县企业审核,本县工程项目审核。5、开发区质安站负责开发区工程项目审核。

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有哪些过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的过程有。建设工程土建安全管理建筑工程。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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