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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80 2024-10-13 03:24 admin

一、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体要求,更好保障我区森林资源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聘、管理、考核,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区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聘用

第四条  选聘原则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上岗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聘,登记造册,并签订管护合同。

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聘用。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各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得跨越各镇(乡、街道)聘用,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开展管护活动。

第五条  选聘条件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一定要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产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林业,热心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三)有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服从组织管理。了解林政管理、护林防火、森林采伐、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积极性。

(五)有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年龄一般在18-60周岁的公民。身体健康,工作表现突出的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

(七)生态护林员选聘后,必须按要求履行管护职责。

第六条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对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生态护林员聘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国有分场)进行会议研究后公示,报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后聘用,并及时和镇(乡、街道)政府签订管护合同,做到“县建、乡聘、村管”的原则。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名单和管护范围在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七天。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人均管护山林面积不能低于500亩,不跨行政村。

第九条 对履职不到位不宜继续聘用的生态护林员,镇(乡、街道)政府有权予以解聘,并重新选聘。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5天(次),做好巡护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接受林业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

由当地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组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与其签定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的下年可继续聘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解聘。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3.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离岗外出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5.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福建省镇村护林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闽林资管〔1995〕3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业扶贫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综〔2016〕38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泰政文〔2012〕85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宁县下渠镇行政辖区内的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合理设置和组织管理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林区秩序,促进生态林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管护区域内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和队伍建设。具体职能由林业站承担。

第五条 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与镇政府、镇政府与相关行政村委会,层层签定管护责任书,明确各自管护职责。护林责任区域按行政管辖区域确定,包括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

第二章 护林员设置

第六条 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在行政辖区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七条 全镇护林员管护费用,按镇财政每年获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助资金额的20%统筹。

第八条 护林员管护责任片区的划分,根据森林及其林地分布范围,按照管护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

第九条 护林员的选聘人数,按下渠镇管护区域面积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人。

第十条 选聘护林员,由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考,选聘后,镇政府与护林员及时签定聘用合同,落实护林员队伍建设事宜,对管护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第十一条 应聘护林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性,适宜参加森林扑火工作,年龄在 18 岁至 55 岁

之间,且首次聘用年龄不得超过 50 周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优先。

(二)村书记不得参与护林员招聘。

(三)身体健康、体质好,有摩托车驾驶证。

(四)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敢抓敢管,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在聘用期间常驻管护山场所在地,便于开展管护工作,每月巡护山林时间不低于15天。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森林管护知识,有判读林业基本图技能的优先,能够熟练掌握微信,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二条 工作性质为日常兼职防火期全职,每月巡山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加强对负责片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进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乱捕乱猎、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镇政府和林业站的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镇村搞好火灾扑救;及时参与全镇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扑救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虫病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服从镇政府、林业站调度,协助进行各项林业调查。

第四章 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 镇政府作为护林员聘用单位,负责加强护林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护林员“五定”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应做到以下事项:

(一)护林员每月必须在村在岗并登陆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记录有效巡山15天及以上。林业站将每月15号以后对未达标的护林员在护林管理群进行每日通报,镇政府、林业站将不定时入村抽查或电话抽查。

(二)离开辖区的必须向林业站报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向站长报备同意后方可离开辖区,超过3天以上的必须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备同意后方可离开辖区,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三)必须保持24小时电话通畅,不得无故不接电话,特殊原因没接电话的,半个小时之类必须回复,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四)在防火戒严期间(四级火险以上),在节假日时期按林业站分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按小组到林业站值班,做好全天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值班,戒严期内上午9时至下午5时为值班时间,按时签到签退。加强对辖区的巡逻,在戒严期内到各村进行防火巡逻,并做好各项记录。值班人员要保证电话随响随接,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找别组护林员代替值班,但绝不允许空岗。

(五)按时参加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接受镇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原则上不得迟到、请假,如需请假的必须征得镇政府分管领导或镇林业站站长同意。

(六)管护各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做到防火防盗,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辖区内发生破坏林地的行为(采伐山场、盗伐、破坏林地、林地内开机耕路、林区修筑坟墓、林区内修建各类工程设施、林区猎捕野生动物等),要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隐瞒不报的。

(七)防火戒严期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火宣传标语和禁火令的粘贴,并按镇政府及林业站要求及时进行防火巡逻,如未按要求粘贴戒严令和宣传标语。防火戒严期内,需对各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等)、重点区域(菜地、农地、坟墓)重点管理,每个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必须落实监护人并上报林业站备案。

(八)责任区内树木被盗伐或被圈死应及时报告镇政府或林业站。

(九)对森林病虫害做到早发现、早掌握 ,辖区内发现不明原因的林木死亡的必须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按林业站要求及时清理管护区内的松枯死木。发现马尾松枯死木先电话上报林业站,并将枯死木所在位置的远景、近景、全株照片、伐倒后照片、处理后的伐根照片发至群内。

(十)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地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区的护林员,并上报林业站。

(十一)各护林员看护好辖区内的新造林地,劝说制止各养殖户(养牛、养羊等)侵害新造林地,如无法沟通协调的,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林业站。

(十二)配合镇政府及林业站其他业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全镇护林员实行联防联动模式,采取集中巡护与小组分散巡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管护。同时,各村护林员也是各村(镇)半专业化扑火大队成员,在高火险期间集中巡护。

第五章 护林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一)经镇政府、林业站抽查发现不在岗的,每次扣除管护绩效工资50元。

(二)防火戒严期内(四级火险以上),经坐班人员和护林员巡查发现不在岗的罚款100元。

(三)无故缺席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每次扣减护林员管护绩效工资100元,迟到扣减管护绩效工资50元。

(四)防火戒严期内,未按要求粘贴戒严令和宣传标语,每起扣50元,未防火巡逻的每次扣除50元;未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每起扣50元;

(五)森林高火险禁火期间,未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每起扣100元。辖区内引发森林火灾的,扣除管护绩效工资1000元。

(六)责任区内树木被盗伐或被圈死未及时报告镇政府或林业站的,林木地径小于16cm的,每株扣管护劳30元,地径在16cm以上的,每株扣50元。

(七)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管护区内的松枯死木,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八)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

(九)全年扣除护林员绩效工资,考核完成后,经镇政府批准将按个人表现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镇政府、林业站抽查,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不在岗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无故缺席镇政府及林业站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发生重大火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除外)。

(五)护林员出现监守自盗的,按盗伐林木价值5倍扣款,扣减当月全部管护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发现森林病虫害隐瞒不报造成大面积林木死亡的,扣除绩效工资500元,并解除聘用合同。

(七)聘用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下渠林业站,负责提供护林相关的技术指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协助镇政府做好护林员的每月管护成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日常管护职责的履行情况,由监管员负责监管、考评。相关村委会作为管护责任单位,有权对护林员进行监督。所提出的监管意见,由镇林业站如实记载,并及时查实、反馈。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会由镇政府组织至各辖区林区内进行考核,通过镇政府分管领导及村委会干部了解、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作为年底绩效考评的依据。护林员每扣除管护工资50元记1分,满分为100分,全年考核得分低于85分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有权要求、且必须及时与聘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护林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的,聘用单位可无条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对于镇政府和林业站开展的活动,护林员必须积极参与、服从安排。无故拒不参与或不服从安排的,可扣罚护林员绩效工资,情况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般三年一聘,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间,年终考核合格者应当继续聘用;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扣罚护林员绩效工资,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护林员具体考核与奖惩事项,按照镇政府制定的聘用合同和管理考核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护林员、监管员工资设定

第二十九条 护林员聘用工资为1200元/月,由基本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60%)和绩效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40%)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依据月考核结果,由镇政府按季度支付;绩效工资根据村委会、林业站、镇政府三级考核的年终综合考核结果,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护林员可享受由镇政府核定的人身意外险等福利。

第三十条 监管员聘用工资为2400元/月,由基本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60%)和绩效工资(占聘用工资的 40%)两部分构成。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经考核合格,年终绩效奖按9600元每年进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得财政补偿的非国有经营单位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森林及其林地,其管护工作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三、巡山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工作谨慎负责,认真履行护林员的职责

进入南山站后,按照领导的安排我负责赤金麻黄滩的管护工作,接到任务后我就迅速了解熟悉自己的管护区域和管护对象。严格按照要求展开了巡护防火工作。因为管护区域离我家较近,每天早晨我都能按时骑上摩托车去巡护,从不因其它事影响工作。在平时的日常巡护工作中,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本着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的原则,自觉遵守纪律,坚持每月巡护22天以上,在巡护中发现放牧人员能够及时劝阻离开,发现围栏及界桩破坏现象,能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照安排与同事一起维修。

二、加强日常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新招聘的护林员,我热爱自己的工作,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防火值班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等。并主动向站上的领导同志请教管护方式方法,通过请教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护林员工作的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做好管护区域的调查摸底和护林防火宣传工作

根据自己管护区域坟墓比较多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管好这片公益林,我于六月底对赤金丁字路以南铁路以北做了一次坟墓摸底调查,经调查我管护的区域内共有坟墓 座,其中西麻黄滩有 座,东麻黄滩有 座。结合区域内坟墓多的特点,今年在管护中特别注重护林防火,并在平常的巡护中向进入林区的人员宣传防火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尤其是今年秋季干旱少雨,林区的枯枝落叶、杂草堆积较多,属高火险时段,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针对防火工作十分严峻的形势,我在巡护中碰到进入林区人员首先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火源。但是由于当地有传统习俗在清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祭祖焚烧纸钱,所以这几天我就提高警惕,在管护区严防死守。确保了一旦发生火情能够早发现、早汇报、早扑救。

四、在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今年在南山站工作期间,我除了做好自己的巡护防火工作,写好巡护日志、认真值班之外,还协助站长完成了记录会议记录,修理门锁,整理打扫办公室等工作。

总之,半年来,我在各位领导的带领下,在各位同事的帮助指导下,完成了各项工作。借此总结之际对半年来帮助关心我工作的领导和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也深知自己的工作与单位的要求、领导同事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中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些都是自己知识不多,经验不足的表现。因此,如果明年本人能够续聘,我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不断丰富自己,积累经验,做一名单位放心、领导同事满意的护林员。

四、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1 生态护林员有考核管理办法。2 因为生态护林员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人员,他们应该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应该具备执法能力和道德素质。为了保证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其工作过程中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考核管理办法。3 根据《生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管理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其中定期考核在每年的8月-M月进行,主要考核项目包括执法、科普,及自然保护区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不定期考核主要是在重要任务完成后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质量和效果。此外,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职务晋升和入职人员的参考。

五、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一是考核巡林记录。护林员是否每天有巡林记录。

二是考核学习培训。护林员是否按时参加森林安全会议和各类培训。

三是考核履职尽责。护林员是否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是否在一些醒目的地方张挂防火安全宣传标语。

四是考核与辖区农户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等等

六、村级护林员管理制度?

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职责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七、护林员巡护系统app怎么下载?

下载的方法:

第一步,打开护林员巡护巡林APP,第二步,输入护林员的登录账号,密码。

第三步,开启手机定位,确保信号畅通。

第四步,护林员到所负责监管的林区巡护巡林。一般手机10分钟记录一次位置信息。这个位置信息形成护林轨迹。

第五步,巡林完成后,点击“退出”,下载成功。

八、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职责?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

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护林员的工作职责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九、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设立绩效工资,市民对卫生情况不满意而投诉,或出现脏、乱、差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后,扣除对应管护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2、护林环卫检查组每周不定期对各段的卫生防火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一次检查为不合格将被提出警告。

3、环卫护林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责任人与护林环卫队队长组成,涉及对队长责任段的检查,队长应回避,由管理处另派另护林环卫队员参加。

4、护林环卫检查组每月召开一次由护林环卫队全体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当月检查情况,确定奖惩兑现,会上对队长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不合格超过半数以上,扣发队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5、护林环卫队员应忠于职守,扎实有效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连续三月扣发绩效工资或全年累计六个月以上扣发绩效工资的,应做辞退处理。

6、处财务凭每月检查的原始记录表计发护林环卫队人员当月工资,每月初发放上一个月工资

十、林长制护林员管理办法?

1.

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3.

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4.

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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